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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研究生新生学费收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2      作者:财务处

  校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学校2010级的各类研究生的学费收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现将我校2010级的各类研究生的学费收取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取标准及享受待遇

  1、被录取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包括博士和硕士),按照《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文件精神,获得相应的基本奖学金资助,并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2、被录取为非国家规定照顾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收取标准为10000元/人·学年;被录取为国家规定照顾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收取标准为9000元/人·学年。

  2010年国家规定的照顾专业为流体力学、工程力学、固体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动力机械及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船舶与海洋环境保护、水上运动装备工程、海洋工程结构、船舶电力推进及自动化技术、轮机工程、水声工程。

  3、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收费标准为13000元/人·学年。

  4、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具体收费办法,根据其与学校签定的合同执行。工程硕士的学费收费标准为12000元/人·学年;工商管理硕士(MBA)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0元/人·学年;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80000元/人·学年;法律硕士13000元/人·学年;单证公共管理硕士(MPA)学费收费标准为12000元/人·学年;单证艺术硕士(MFA)学费收费标准为15000元/人·学年;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费收费标准为10000元/元·学年;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费为5000元/人·学年;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费标准20000元/人·学年。学习期间均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和基本奖学金。

  二、学费收取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博士和硕士)的学费在每学年报到时缴纳,第三学年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制缴纳学费。凡未按时缴纳当学年学费的研究生,不能进行当学年的学籍注册。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收取办法根据合同执行。

  三、在校内公寓住宿的研究生住宿费标准

  1、收费标准为1200元的学生公寓:马区学海学生公寓A、B、E栋(四人间)、余区研究生公寓1、3、5栋、2栋(两人间)、4栋(两人间)。

  2、收费标准为1000元的学生公寓:马区东院二公寓、西院2栋、3栋、4栋、11栋。

  3、收费标准为800元的学生公寓:马区西院9栋、10栋,余区5栋、研究生公寓2栋(三人间)、研究生公寓4栋(三人间)。

  4、省物价局核标准为800元实际收费为600元的学生公寓:马区东院一公寓、7栋、9栋、10栋,西院8栋、13栋A,余区1栋(四人间)、2栋。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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