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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6      作者:财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校财字〔20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

  分级管理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学校财务收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学校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集中核算又称之为一级核算,是指各二级单位(校医院、后勤集团等独立核算单位除外)不设立财务机构,各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由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议学校财经工作事项,重大财经事项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二级财务机构、校属全资独立法人财务机构会计主管,由学校统一调配和委派。

  第十条  学校各级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属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由财务处配合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财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预算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上报教育部审批。校属二级财务机构决算信息须纳入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科研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做到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社会服务的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收取的款项要及时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学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即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库存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合作建设等事项,须经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办学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逐步细化到科研项目。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须按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在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校内相关机构被撤销、划转或合并时,须进行财务清理。学校应成立相关清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变动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清单,办理移交、接收、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六十条 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校应按规定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向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财经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  财会人员依法享有监督权,学校应当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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