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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7      作者:财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201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现象,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利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学校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四类。

第三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收费前报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审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

第四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统一上缴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财处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内收费的政策制定,收费项目审批等工作。校内事业性收费归口学校计财处管理,负责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和年检等日常工作;学校监察处负责收费的监管和违规责任查处。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统一到财政部门领用合法收费票据。

第七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须由计财处组织财会人员收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费。

第八条  校内单位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发生的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计财处备案后方能收取。

第三章  报批程序与公示

第九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方能收取,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计财处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事业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学校《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计财处按照规定将各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报省物价局进行审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事业性资金,学校计财处、审计处及监察处要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学校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以及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截留事业性资金的;

(五)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

对违规收费行为者,学校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收费经办人和单位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原《武汉理工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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