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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14      作者:财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67号)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国际合作办学)学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以下简称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以下简称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为每生每学分80元。

第五条  学年制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缴费规定

第六条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

第七条  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导师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登陆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选择拟修读的课程,计算出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后,按每学分80元的标准缴费。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可按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免听课程、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课程考试,缴纳该课程25%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学校收取,学分学费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在校期间需转专业的学生,转学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转入前按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

(四)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课程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第十五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解释,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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