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发的《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鄂政外办〔2007〕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收缴等管理工作及全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造册登记,并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三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专人专柜保管,以确保避免因遗失或篡改因公护照(通行证)等而导致涉外事故或涉外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或退休的,因公护照(通行证)应及时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及时上交者,其间由此导致的涉外事故或涉外案件均由其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护照不慎被盗或丢失,持照人应立即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颁照机关报告,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登报申明、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等)。自受理丢失护照报告之日起30天内,颁照机关不受理当事人新护照的申请。无故不报者,由此导致的涉外事故或涉外案件由其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每年年底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护照(通行证)进行清理,将失效的护照连同护照(通行证)销毁清单一起送交原发照机关统一销毁。
第七条 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收缴后,交组织部统一保管,使用时由赴台人员凭赴台任务批件至组织部办理领用手续;其他人员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收缴并保管。
第八条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校外字〔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