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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9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学校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

  第五条 信息公开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情况通报会、教代会等会议形式公开,通过规章制度汇编、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公开,通过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公开,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通过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信息公开场所、设施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般按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可行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检查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处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办公室主任(秘书)为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 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目录,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 协助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 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发布报批程序

  第九条 发布学校信息应按照规定报批,并登记和签字,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应当主动予以公开的学校信息目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应当主动予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由相关二级单位信息公开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内容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重大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主动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下列学校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管理、审计结果等基本情况;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申请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学校通过纸质、网站下载、传真等多种有效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学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准确描述,同时提供要求获取学校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要求公开学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其所需信息。

  第二十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学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学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学校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公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和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和保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或者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师生员工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的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校办字〔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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