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理念,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我校在教学科研一线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总人数为25人左右的单数,由学校在换届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按学科组及教授(研究员等)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推荐名额,由学科组教授(研究员等)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候选人,经所在学院(部、中心、所)分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公示和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校长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等工作需要及民主推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结构等情况,可提名不超过总数20%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拟定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连任人数不高于总数的2/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被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可由原推选学科组民主推选增补委员人选,经该增补委员人选所在学院(部、中心、所)分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公示和职能部门资格审查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增补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各学院、部及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应设立相应的分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设立专门的学科分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学术标准;
(六)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等学术标准;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分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
(九)领导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受学校委托,对自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与基地及科研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教师岗位聘任人选等进行学术评定或咨询;
(十一)学校提交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和通知与会委员,并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非学校全职工作的委员,或个别学校全职工作的委员因出国、生病半年以上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确认后可不计入会议须到人数)。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一般事项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未召开全体会议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成立临时性的专家评议(评审)组,负责审议相关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部、中心、所)分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校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公开,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委员的权利,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字〔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