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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03      作者:财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实行实名制,由教职工所在学院(部)、科研基地、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统一组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为了方便工作,各单位办理公务支付的人员原则上均需办理公务卡。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指定经办人到公务卡发卡银行领取《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个人表)》和《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

  (二)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到所在单位申请并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个人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单位。

  (三)单位审核同意后,填报《中央预算单位公务用卡申请表(汇总表)》,到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确认盖章后,单位将个人申请表、汇总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务卡发卡银行。 

  (四)发卡银行将公务卡及相关资料发放给教职工。 

  (五)教职工领取公务卡,在公务卡发卡银行网点或通过拨打公务卡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办理启用手续。完成启用手续后,公务卡方可进行刷卡交易。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属于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持卡人调增公务卡信用额度,需报经所在单位及计财处批准。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公务卡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并设置密码(公务卡必须使用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由持卡人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业务,但个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于透支提现产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可要求发卡银行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相关规定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一条  持卡人调离学校前,应按规定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退休后,原使用的公务卡按相关规定,可办理销户或转为普通卡。

  第四章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适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教学、行政经费;“211工程”建设等各种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中的自主创新基金、国家实验室运行经费、国家高技术船舶专项、GF项目、民口重大专项、基本建设经费中的授权支付经费等)以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一般应采用公务卡结算。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经费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按规定适用转账结算方式的支出可继续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出结算时,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报销: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二)为了防止出现因特殊原因导致公务消费后还款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持卡人应在还款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凭公务消费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便于持卡人与计划财务处、银行对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委托相关人员于免息还款期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也可由本人先行还款,再按正常报销手续报销,将报销款转入公务卡。

  (五)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承担并自行按规定的期限向公务卡还款。

  (六)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将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

  (七)因网络通讯故障等特殊情况使学校零余额账户资金不能及时向公务卡账户还款时,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报销凭证审核后,可按照现金方式给予支付,由持卡人转入公务卡。

  (八)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并由计划财务处及时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在县级以上地区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计划财务处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持卡人负责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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