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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5      作者: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

  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接受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积极开拓各种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及捐赠管理部门要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经民政部门登记审核后运行。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武汉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募集的各类社会捐赠全部用于武汉理工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设在社会合作与发展处。

  第八条 社会合作与发展处对外以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的名义,为学校发展积极筹措社会资金。

  第三章 捐赠项目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设立捐赠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武汉理工大学”、出资者个人或单位提供的冠名名称、资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有关捐赠意向信息由社会合作与发展处登记备案,由社会合作与发展处组织洽谈。捐赠协议由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

  第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违反此条规定,学校有权依法进行追责。

  第四章 捐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限定性捐赠项目,尊重捐赠者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由社发处、财务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方案,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须向社会合作与发展处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向捐赠方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五章 募捐奖励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捐赠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募捐主体为个人的,按募捐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奖励;募捐主体为单位的,按募捐实际到账金额的2%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措施如下:

  (一)由教学科研单位争取,捐赠资金一次性到账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且获得教育部财政配比的捐赠项目,学校按配比资金额度的70%予以奖励,支持教学科研单位的建设发展。

  (二)由离退休人员争取,捐赠资金一次性到账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且获得教育部财政配比的捐赠项目,学校按配比资金额度的30%予以奖励,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募捐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根据募集捐赠资金的贡献,在奖励额度内确定奖励人员名单,报社会合作与发展处审核。社会合作与发展处根据项目到款情况制定奖励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定后,按学校部署统一奖励。

  若捐赠资金分期到位,则根据实际到账资金分期办理。

  第六章 捐赠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对社会捐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捐赠工作经费按募集捐赠资金的10%计算,由学校财务预算统一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与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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