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在《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校人字【2013】53号)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 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2. 管理岗位上晋聘为六级职员的女性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退休时间
1. 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2. 管理岗位上晋聘为六级职员的女性科级干部,在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尚未明确是否纳入《通知》范围之前,其退休时间执行过渡期政策,参照第1款;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政策出台,即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凡纳入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女性教职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前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女职工退休备案表》(见附件),自愿选择退休时间,并报本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若未提交《武汉理工大学女职工退休备案表》,即视同选择在六十周岁退休。
第五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纳入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女性教职工若未选择在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在未满六十周岁前,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若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须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六条 凡选择在六十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劳动纪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岗位考核和测评。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职工退休管理的规定,做好人员的日常管理,合理调配人员和工作任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和考勤管理,确保岗位管理和绩效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杜绝“吃空饷”现象。
第八条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校人字【2013】53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管理办法》(校人字【2013】53号)中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