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06 作者:人事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服务于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进一步改革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协同与学科引领原则,围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2020卓越行动计划”,支持创新团队建设,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升水平,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三条 按照德才兼备与质量提升原则,注重考核职业道德素质、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表现,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师德一票否决制,在评审条件中突出教学主体地位、规范论文分区标准、提高基金项目权重,促进教学工作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持续提升。
第四条 按照分类指导与科学设岗原则,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在教授(研究员)中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由各学科评审(评议)组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学科细则;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确定编制数,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定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指标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倾斜。
第五条 按照鼓励冒尖与择优聘用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发挥特评特聘在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评聘对象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岗位设置:助教(研究实习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为高级岗位。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评聘对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从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其中在科研岗位工作的教师只能申报科研为主型研究员岗位。
第七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置: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岗位,实验师为中级岗位,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岗位。
实验技术系列评聘对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辅助或科研实验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第八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置: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为初级岗位,工程师为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岗位。
工程技术系列评聘对象: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基建、后勤)、建筑设计、工程审计、网络信息、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图书资料系列岗位设置: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助理馆员为初级岗位,馆员为中级岗位,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高级岗位。
图书资料系列评聘对象:从事图书资料及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出版编辑系列岗位设置: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助理编辑为初级岗位,编辑为中级岗位,副编审、编审为高级岗位。
出版编辑系列评聘对象: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系列岗位设置: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为初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为中级岗位,副研究员、研究员为高级岗位。
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系列评聘对象:从事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的党政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卫生技术系列岗位设置:医(护、药、技)师、主治医师及主管护(药、技)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主任医师。医(护、药、技)师为初级岗位,主治医师及主管护(药、技)师为中级岗位,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主任医师为高级岗位。
卫生技术系列考评或评聘对象: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药、护理、医疗技术等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审计)系列岗位设置:助理会计(审计)师、会计(审计)师、高级会计(审计)师。助理会计(审计)师为初级岗位,会计(审计)师为中级岗位,高级会计(审计)师为高级岗位。
会计(审计)系列考评或评聘对象: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且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为员级、初级岗位,一级教师为中级岗位,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为高级岗位。
中小学教师系列评聘对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三章 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审组织包括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章程》组建。学工部、教务处参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章程》组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授会和音乐舞蹈教师教授会,可邀请校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召集、主持。
教授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主要职责为:对本单位申报教学、科研岗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教学研究论文的认定;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进行评议表决,并按规则向学科评审组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 由学科群中各学科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可邀请校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员由人事处和学科评审(评议)组采用抽取方式产生,每年适度轮动。
学科评审(评议)组主要职责为:对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价;对申报副高及以下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对申报正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并按规则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组织工作。
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组织包括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二)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三)审定教师系列、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指标。
(四)审定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副组长名单。
(五)审定教师系列高级岗位评聘条件细则及期刊目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核定到本单位的各级岗位进行管理,并对高级岗位的空岗进行合理规划与使用。
(二)按照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
(三)组织对申请教师系列岗位人员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
(四)接受申报人员的申诉。
(五)根据评审结果,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聘组织在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时,应系统学习和掌握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评聘材料;坚持规范的评审程序,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评审;坚持破格答辩制度、学术评议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禁止学术、道德不端行为,在岗位职数限额内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聘用工作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师系列高级岗位的年度岗位指标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与人事处协商核定,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事处公布;其他系列高级岗位的年度岗位指标由人事处核定,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事处公布。
青年教师教学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教学效果突出,近3年教学评教分不低于90.0分,在申报副教授时,指标单列。
重视师德建设,突出教学实绩,对于长期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工作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专业水平高、教学成效显著、深受广大学生爱戴的一线教师,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各单列1-2名教授和副教授岗位指标供其申报。教务处负责制定具体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填写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参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推荐申报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综合表》(以下简称《综合表》)、相关成果原件、相关证书及证明等。申报其他系列岗位的参评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交人事处,思政系列评审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学历资历、外语条件、工程实践经历和国际化经历等信息。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按照申报人所在岗位对应的系列,根据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推荐,向人事处提交《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含申请转聘和初聘的人员);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单位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复核,并向各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最终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得进入材料展示环节。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须上网公开发布材料展示通知,根据人事处反馈的最终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对个人提交的《综合表》、相关成果原件、相关证书及证明等参评材料进行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师系列申报材料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展示,思想政治系列申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展示,音乐与舞蹈系列申报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展示,其他系列申报材料由人事处负责集中展示。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申报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情况全面把关,组织专班对申报教师系列岗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他系列各级岗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上述程序审核后形成的《推荐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须经申报人书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校内教师破格申报需3名及以上校外同行正高级专家以通讯评审方式推荐,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代表作)进行评议把关,评审结果均在优良以上,可提交教授会评议。各二级单位需要建立通讯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采用抽取的方式产生,通讯评审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九条 召开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成员人数的2/3及以上。
第三十条 教授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包括对教学研究论文的认定,同意票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方可认定。教授会学术评议未通过者,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得进入到教授会答辩、评议、表决环节。
第三十一条 申报正高或副高岗位的人员,须向学院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师德(职业道德)等情况并答辩。
第三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岗位的人员须在教授会和学科评审(评议)组会上进行破格答辩,答辩成绩按100分制计分,答辩成绩达到85分方可进入评议表决程序。
(一)材料准备:答辩人员提交论文代表作、《综合表》。
(二)答辩程序:答辩人阐述自己的工作(学术)经历和代表作;答辩专家提问,答辩人予以回答和说明;答辩专家评分。
(三)答辩时间:每人一般不超过20分钟,其中答辩人自述不超过10分钟。
(四)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会秘书如实记录答辩情况及实得分数。《答辩情况登记表》经教授会主任、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签名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教授会严格按照评聘条件进行评审,对参评人员作出评价并记名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有效,按得票数排序推荐至学科评审组。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公示教授会评议通过人员名单和正、副高级岗位候选人的《综合表》,公示3个工作日,并受理申诉,同时将通过人员的《审核表》电子版发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师系列学科评审组严格按照相应学科、岗位评聘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学术评议,在各二级单位当年可使用的各级岗位指标数范围内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评审。
副高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审组审定,正高岗位按岗位指标数向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六条 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严格按照相应学科、岗位评聘条件,采用记名表决方式推荐人选。
副高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议组审定,正高岗位按不超过岗位指标数的1.5倍向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七条 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学术评议包括对参评人员发表在国外学术组织主办的公开出版但未被SCI、EI收录的外文原版正式期刊论文的认定,同意票需达到到会人数的2/3可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第三十八条 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规则如下:教师系列正常和破格申报评聘各类岗位、其他系列申报副高及以下岗位,同意票须达到到会且具有投票资格人数的2/3为通过;其他系列申报正高,同意票须超过到会且具有投票资格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科评审(评议)组中副高职务成员不参加对申报正高岗位人员的评议和投票。表决规则如下:
(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每一张表决票的同意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岗位指标数,否则视为废票。
(二)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等于岗位指标数时,评审结束。
(三)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多于岗位指标数时,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且超过岗位指标数时,对得同意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第二轮投票表决需达到正常或破格评审的相应票数方为通过,结果只作为取舍的依据,其得票情况以第一轮表决的结果为准。此种表决直至达到岗位指标数为止。
(四)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少于岗位数时,进行第二轮表决。进入第二轮投票的人员数取空余岗位数的2倍,人员按未通过者中由高票到低票的顺序决定;排序靠后者得票数相同时,得相同票数者一并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人员的通过轮次及得票数按当轮通过时的状况计。第三轮表决比照第二轮表决进行。投票表决仅限三轮,不管第三轮表决是否将空岗投满,不再进行下一轮投票。
第四十条 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或评议后,对通过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申诉,对申诉材料须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或评议后,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复议,但复议仅限一次,复议表决也仅限一次。
(一)当未通过者或他人对评审或评议结果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要求复议时,必须征得该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1/2及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并事先明确复议的范围和对象。
(二)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复议的,可责成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予以复议。
第四十二条 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采取记名方式对教师系列正高岗位人员进行审定,对实验技术、工程技术、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等系列正高岗位人员进行评审;对卫生技术、新闻出版、图书资料等系列正高岗位的人选进行评议,推荐送校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选。
第四十三条 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与会人数必须达到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
(二)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表决时,每一张表决票的同意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岗位指标数,否则视为废票。
(三)同意票数达到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与会成员的2/3为通过。
(四)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等于岗位指标数时,评审结束。
(五)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多于岗位指标数时,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且超过岗位指标数时,对得同意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此种表决直至达到岗位指标数为止。
(六)第一轮投票同意票达到或超过与会成员2/3的人数少于岗位指标数,则对得票过半数且未达到2/3者进行重新表决,但投票表决不超过3次。
(七)学科评审(评议)组推荐人数与岗位指标数相同的,不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由人事处受理申诉,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人事处向纪委监察处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函询。根据纪委监察处反馈的信息,对函询有问题的人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或提交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最终评审结果。
第五章 聘任、转聘及考评结合
第四十六条 评审通过及初聘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在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人事处统一归档,由学校聘任上岗。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影响与后果。
第四十七条 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代表着不同的工作阅历、实践经验和学术技术水平,其任职资格不具有对应关系。学校不主张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系列间转换,专业技术人员须严格按岗位申报,不允许跨系列评聘。
因组织安排,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符合新岗位系列的评审条件,可申报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符合新岗位系列的任职条件,可申请转聘同级新专业技术岗位。
转聘副高及以下岗位,教师系列由学院(部)、中心(所)考核认定,其他系列由各学科评议组考核认定。教师系列转聘副高及以下岗位、其他系列转聘中级以下岗位,只需填写《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其他系列转聘副高岗位,须按副高岗位评聘要求提交材料,其业绩包括任中级岗位以来的成果;所有系列转聘正高,须按正高岗位评聘要求提交材料,其业绩包括任副高岗位以来的成果。
第四十八条 卫生、会计、审计、经济、统计、新闻出版等系列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用。规定如下:
(一)参评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业务考试。
(二)申报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通过考试并取得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评审通过后,学校聘用。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相应岗位的外语及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评审通过后,学校聘用。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政策的衔接与连续性,当年9月30日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当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可参加学校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但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对是否可以兑现相应职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须承诺按照当年上级部门的社保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任职年限计算的规定如下:
(一)任职资格的年限计算到当年9月30日。
(二)对因岗位职数限制,任职资格时间和聘用时间不一致的人员,申报高一级岗位,其任职资历可从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起算。
第六章 成果有效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学术影响力,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重要期刊论文认定范围为:被SCI、EI、CPCI、AHCI、SSCI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50%期刊的论文。
教师系列学术期刊实行分区制。学术期刊分为国际A、B、C三区和国内A、B、C三区:
国际A区指本领域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具体界定为汤森路透JCR期刊Q1区、高被引论文;国际B区指本领域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具体界定为汤森路透JCR期刊Q2区;国际C区指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具体界定为汤森路透JCR期刊Q3、Q4区。
国内A区指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10%(含)的期刊;国内B区指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20%(含)的期刊;国内C区指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50%(含)的期刊。
第五十二条 对教师系列,由各学科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学科期刊分区目录,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十三条 其他系列重要期刊论文认定范围为:被SCI、EI、CPCI、AHCI、SSCI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50%期刊的论文、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的论文。
对发表在国外学术组织主办的公开出版但未被SCI、EI收录的外文原版正式期刊论文,经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2/3及以上投票通过后,可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第五十四条 论文有效性的规定如下:
(一)对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学报(社科版)、学报(材料科学版)、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学报(管理与信息版)上发表论文的认定规则如下:对于教师系列,申报副高岗位时,可认定1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对于教师系列,申报正高岗位时,若被SCI、EI收录,可认定1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对于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和中小学教师,可认定2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
(二)国内外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有届次的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被SCI、EI、AHCI、CPCI收录的论文,可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三)提交的论文均应是第一作者或视同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论文的第二作者与第一作者是师生关系时(指导老师与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或老师指导本科生参加毕业设计、自主创新基金及各类学生创新大赛),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证明,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鉴于论文投稿至正式发表的周期因素,学生毕业半年内发表的或明确标示收稿日期且收稿日期为学生在读期间的论文,均视为有效。
(四)论文的第一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顶尖期刊(中科院JCR分区1区)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中有武汉理工大学的作者,在Science、Nature、Nature子刊、Cell等国际顶尖期刊发表论文,视同为发表1篇国际A区期刊论文。
(五)非理工类被CPCI检索的论文,评聘时最多认定2篇。
(六)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A、B、C三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纳入论文认定的范围,其中A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国际A区期刊论文,B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国际B区期刊论文,C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国际C区期刊论文。
(七)被SCI收录的online论文,可认定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
(八)提交的论文、编著须与所从事的工作高度相关。
第五十五条 论文折算的规定如下:
(一)1篇发表在A区重要期刊的论文可以折算为2篇B区重要期刊论文或3篇C区重要期刊论文,2篇发表在B区重要期刊的论文可折算3篇C区重要期刊论文,不能逆向折算。
(二)在有效期内的1项发明专利可折算为1篇SCI论文或重要期刊论文,仅供由第一发明人书面指定的其中1名发明人申报职称使用,其余发明人不得在申报职称时使用该发明专利。已作为选择条件的专利成果不再折算论文。
(三)1篇GF科技报告可折算1篇国际C区SCI论文或折算1篇重要期刊论文,1篇报告仅供1人申报职称使用(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认定),其他撰写者不得在申报职称时使用该报告。
(四)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3万字及以上的1本国家规划教材可折算2篇SCI论文或折算2篇B区重要期刊论文,折算最多不超过2篇;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10万字及以上的1本非国家规划教材或公开出版的本人撰写了6万字及以上的1本著作可折算且仅能折算1篇C区重要期刊论文,折算最多不超过1篇。折算为论文的著作、教材不再作为其他成果填报。
(五)正式出版并应用于教学的电子出版物,可视同教材,字数按字符折算。
第五十六条 论文检索有效性的规定如下:
(一)论文被检索的需提交检索证明原件,其中SCI检索可扩展至网络版即SCIE,EI、CPCI检索均以光盘版为准。论文同时被SCI、EI、CPCI检索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计算1项。
(二)论文在任现职前发表,但在任现职后被检索,申报高一级岗位时不计入发表文章总数,但计算检索篇数。
(三)发表在国内外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无届次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上的论文或非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检索的论文,计算检索篇数,不计入重要期刊论文。
(四)非理工类教师发表在重要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可同时计算重要期刊论文和转载;发表在非重要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计算重要期刊论文或转载。
(五)检索报告须由有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并加盖该检索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不能认定为学术论文的范畴如下:
(一)清样、动态、讲座、评论、短篇报道、简报、文摘、译文、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以及不足2000字的资料。
(二)发表在已被国家依法取缔的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三)发表在学术声誉恶劣的期刊上的论文。
(四)申报副高及以上岗位,发表在非重要学术期刊、增刊和专集上的论文(公开出版的有届次且被检索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除外)。
第五十八条 个人成果的规定如下:
(一)正常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岗位,其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主要考核近5年来)所取得的。
(二)获得博士学位,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其业绩可计算近5年的,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应取得显著成绩,其中半数及以上的论文应为来校工作后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发表的论文。
(三)凡属与他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合作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和著作(专著或编著)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所承担的数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并附上其他合作者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经学校批准,参加外语学习、攻读学位、实践锻炼等,以及兼任各级职务的教师,按年终结算时组织、人事部门的编制补贴标准计算工作量;公派出国、博士后期间按满工作量计算;青年教师工作量减免按《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待遇的意见》(校人字〔2012〕58号)文件计算。
第七章 评聘回避和纪律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公正、公平,保障评聘过程中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对等,实施评聘回避制度,包括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
(一)主动回避指学科评审(评议)组和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聘过程中,如申报者中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加相应岗位的评审和表决。
(二)申请回避指申报高级岗位者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回避,并说明应回避的专家及理由。申请回避的专家数量,校内最多2名,校外最多1名。回避申请经批准后,申报人应接受评审或评议结果。学校不再受理申报人对评审或评议结果的申诉请求。
第六十条 申报人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含申报当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十一条 申报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受到追责问责,在影响期和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处分期满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十二条 申报人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出现教学、工作质量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经相关主管部门或组织认定,当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十三条 申报人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时,应实事求是总结工作业绩,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出现以下情况,经学校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取消任职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含当年)不得申报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
(二)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
(三)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成果重复发表等学术失范行为。
(四)诋毁、诬告他人。
第六十四条 申报人在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相关领导及专家应将该申报人行为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告,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当年参评资格:
(一)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行贿舞弊、请客送礼。
(二)向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评审专家递送参评材料;通过邮件、短信、打电话请托等。
第六十五条 申报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出现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多种处理结果时,从严执行。
第六十六条 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在评审中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责权统一、廉洁评审的原则,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
(二)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
第六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审核申报人员材料,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发现以下情况,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推荐到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
(二)未严格执行评审程序,擅自改变评审规则,违反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工勤岗位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可参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参评时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如通过评审并被聘用后,兑现有关待遇,但退休后是否可以兑现相应职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须按照上级部门的社保政策执行。
第六十九条 高校教师系列各学科评审组根据本文件规定和《武汉理工大学高校教师系列岗位评聘原则条件》(附件1)制定教师系列高级岗位评聘条件细则,按本文件和细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评聘条件》(附件2)开展评审工作;中小学教师系列按照《武汉理工大学中小学教师系列岗位评聘条件》(附件3)参照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2014-2016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校人字〔2013〕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高校教师系列岗位评聘原则条件
2.武汉理工大学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评聘条件
3.武汉理工大学中小学教师系列岗位评聘条件
附件1
武汉理工大学高校教师系列岗位评聘原则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研究实习员)
获得学士学位后,经1年见习试用合格;或者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经3个月试用考核合格(均为初聘)。
(二)讲师(助理研究员)
1.评聘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参加岗前培训和普通话测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任助教岗位4年及以上;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后,任助教3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2年及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1年及以上。
2.初聘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参加岗前培训和普通话测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3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2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经3个月试用考核合格。
(三)副教授(副研究员)
1.学历条件
外语、体育、音乐、军事、心理咨询、辅导员教师、从事艺术创作和设计的艺术类教师、持有船长或轮机长或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航海类教师以及1965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航海类、艺术类教师均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他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2.正常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的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及以上,且任讲师(助理研究员)5年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及以上。
3.破格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的资历条件
学历满足正常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的要求,其中只需硕士学位的,其任讲师年限须3年及以上。
(四)教授(研究员)
1.学历条件
外语、体育、音乐、军事、心理咨询、辅导员教师、从事艺术创作和设计的艺术类教师、持有船长或轮机长或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航海类教师以及1965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航海类、艺术类教师均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他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2.正常申报教授(研究员)的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上述人员均要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5年。
3.破格申报教授(研究员)的资历条件
学历满足正常申报教授(研究员)的要求,任副教授岗位3年及以上。
三、外语要求
1.理工、管理、经济等学科197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及其他学科的教师,申报正高、副高岗位,参加全国、湖北省或学校组织的相应外语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视为有效。
2.理工、管理、经济等学科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正高、副高岗位外语条件,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相关的外语考试,成绩达到雅思6分或托福75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5级(PETS-V)笔试总分55分;
(2)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国家公派留学结业证书;
(3)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1年及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留学或工作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水上专业教师任现职以来在国际航行船上任船长或轮机长、大副或大管轮职务1年及以上;
(4)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外文专著(第一作者)或20万字与本专业相关的译著(第一译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不做要求:
(1)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在现岗位申报与原岗位同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者;
(3)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4)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申报初、中级岗位。
四、工程实践能力和国际化能力要求
(一)工程实践能力
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高岗位,工科类教师必须具有在企业(或科研机构)工作1年及以上的实践经历(水上专业教师在船上实习实践1年等同于在企业实践1年),经济管理类教师必须具有在企事业单位实践1年及以上的经历,理科教师必须有在校内实验室从事实践教学(或校外实践锻炼)1年以上的经历。
(二)国际化能力
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正高岗位,至少有1年以上的国外知名高校(一般要求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或研究机构留学或工作经历(体育、艺术、人文、思政等学科除外)。主持涉密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以内参评职称不做国际化能力的要求,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认定。
五、学术业绩原则要求
各学科群(按学科评审组界定)可参照以下教师系列学术业绩原则要求,根据各学科特点、教学质量工程、科研质量工程等要求制定相应的学术业绩条件细则。
(一)助教(研究实习员)
承担1门辅导课程或部分主讲课程,参加实验室建设或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协助中高级岗位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
(二)讲师(助理研究员)
1.任现职以来承担1门辅导课程或部分主讲课程,担任班主任工作(有本科专业的学院,下同),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课程,参加实验室建设并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
2.具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能力,承担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并获得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效果优良。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3.思政系列(辅导员)教师须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参编著作1部,且完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报告1篇;其他教师须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C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其他教学参考书1部。
(三)副教授(副研究员)
1.教学要求
(1)根据学科特点,各类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教学要求由各学科制定,须明确对教学效果的要求,可采用教学评教分等方式进行评价;
(2)有1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担任本科生导师或指导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与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
2.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在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至少在B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和C区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3)理工类教师至少有4篇论文被SCI(EI)收录,其中至少1篇被SCI收录,且至少有1篇B区期刊论文;
(4)非理工类教师至少有4篇论文被SSCI、AHCI、SCI、CP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3.项目和成果要求
近5年科研经费到校款满足所在学科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
(2)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国家基金项目不含主任基金等短期项目,下同)1项;
(4)主持研究经费达5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1项;
(5)主持单项科研合同研究经费到款达100万元的项目1项;
(6)专利权转让收益达100万元(按学校到款计算,下同);
(7)对于公共基础课教师:教学效果突出,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结题);
(8)对于公共基础课教师: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9)对于公共基础课教师: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
(10)对于人文社科教师: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1项。
4. 教学科研学术业绩的其他要求(选择条件)
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
(四)教学为主型教授
1. 教学要求
(1)每年系统、完整地主讲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学时/学年,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200学时/学年;
(2)完整培养研究生1届(无硕士点的学科除外);
(3)教学效果突出,近3年每年教学评教分(以教务处教学评教分为依据)排序达到所在学院所有副教授教学评教分的前10%或近3年每年教学评教分不低于90.0分,且主讲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至少有一门次被评为教学质量优秀课程(优质优酬课程),在本科教学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4)开展课程资源建设,引进先进教学理念和技术,面向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获得学校教学方法改革立项并考核优秀;
(5)有1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担任本科生导师或指导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与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
2.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C区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不少于2篇(含教育教学核心类期刊);
(2)在C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并参与网络资源建设,被授予校级及以上在线开放课程称号,在校级课程建设团队排名前3,且更新利用效果良好;
(3)在C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并参与网络资源建设,被授予省级及以上在线开放课程称号,在省级课程建设团队排名前3,且更新利用效果良好;
(4)在C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并作为主编出版了一部国家规划教材。
3.项目和成果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并结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3)受聘学校精品课程教学名师,并作为负责人组建教学团队,考核优秀。
4. 教学科研学术业绩的其他要求(选择条件)
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条件选项侧重:工程教育实践教育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络开放课程(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视频公开课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不重复计算),主编(参编)国家规划教材,获得大学生科技竞赛国家级奖或全国体育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名师,校级及以上师德标兵等。
(五)教学科研型教授
1.教学要求
(1)每年系统、完整地主讲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经学生和同行专家评价达到优良;
(2)主讲研究生课程,完整培养研究生1届;
(3)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00学时/学年;
(4)有1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担任本科生导师或指导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与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
2.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理工类教师:至少有3篇论文被SCI收录,其中至少在国际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对于理工类教师:至少有7篇论文被SCI(EI)收录,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被SCI收录,并至少在国际B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对于非理工类教师:至少在B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至少在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且至少有4篇被SC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3.项目和成果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2项,其中面上项目1项;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教育部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限人文社科类);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研究经费达10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1项;
(5)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单项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到款达200万元的项目;
(6)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专利权转让收益达200万元(按到校款计算);
(7)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到校款达150万元;
(8)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9)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10)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
4.教学科研学术业绩的其他要求(选择条件)
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条件选项侧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出版著作或教材,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成员,获得大学生各类科技竞赛奖励的指导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获得发明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等。
(六)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
1.教学要求
(1)指导本科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活动、举办系列讲座等,并至少为本科生开设1门课程(含选修课),教学效果优良;
(2)主讲研究生课程,完整培养研究生1届;
(3)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各学科制定,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
(4)有1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担任本科生导师或指导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与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
2.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理工类教师:至少有5篇论文被SCI收录,其中至少在国际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对于理工类教师:至少有9篇论文被SCI(EI)收录,其中至少有4篇论文被SCI收录,并至少在国际B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3)对于非理工类教师:至少在B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其中至少在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且至少5篇被SC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3.项目和成果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3项,其中面上项目1项;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2项,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教育部重大项目1项(限人文社科类);
(5)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研究经费达20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1项;
(6)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研究经费达100万元的国家级项目2项;
(7)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主持单项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到款达300万元的项目;
(8)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专利权转让收益达300万元(按到校款计算);
(9)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到校款达200万元;
(10)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1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且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4. 教学科研学术业绩的其他要求(选择条件)
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条件选项侧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国家级科研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基地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团队建设,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团队建设,大学生各类科技竞赛活动指导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等。
(七)破格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
1.教学要求
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达到本学科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相关要求,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或指导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2.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对于理工类教师: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收录,其中至少在国际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对于理工类教师:至少有6篇论文被SCI(EI)收录,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收录,并至少在国际B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对于非理工类教师:至少在B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至少在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且至少3篇被SC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3.项目和成果要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2项;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防预研)基金项目面上项目1项并主持100万元国家级项目1项。
4. 教学科研学术业绩的其他要求(选择条件)
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
(八)破格申报教授(研究员)
1.教学要求
非专职科研机构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达到本学科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研究员)相关要求,专职科研机构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达到本学科申报科研型教授(研究员)相关要求,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或指导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2. 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A区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被引论文4篇;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nce、Nature、Cell等国际顶尖学术杂志发表论文1篇;
(4)入选高被引科学家、高被引学者榜单。
3.项目和成果
达到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研究员)相关要求。
4.教学科研学术业绩的其他要求(选择条件)
按各学科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2
武汉理工大学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助理级
初聘对象:全日制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及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经考核合格。
(二)中级
评聘对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2年及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岗位1年及以上。
初聘对象: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3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2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3个月,经考核合格。
参加工作后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任助理级4年及以上,任助理级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副高级
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及以上。上述人员均需任中级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任中级2年及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2年及以上,任中级5年及以上且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本科毕业且任中级均满5年。
(四)正高级
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及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及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及以上。上述人员均需任副高5年。
参加工作后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本科毕业及任现职均满5年。
三、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湖北省或学校组织的相应外语培训取得合格成绩的,在申报本级岗位内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不做要求:
1. 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 获得博士学位。
3.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申报初、中级岗位。
4. 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1年及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经历、留学或工作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申报中高级岗位。
5. 通过国家公派出国外语考试。
6. 在现岗位申报与原岗位同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者。
7. 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外文专著(第一作者)或20万字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译著(第一译者)。
四、实验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助理实验师
掌握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初步独立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对一般仪器设备能进行故障排除和修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实验师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有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并选择实验设备且能科学实施,能对主管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任职期间无责任事故。承担1门实验课教学任务或参加校级科研项目1项,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完成综合性研究报告2篇;公开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三)教学型高级实验师
1.必备条件
(1)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和较强的设备维护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
(2)主讲1门本科生实验课程,或主讲2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年均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3)参与完成至少一种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并用于教学实践推广;或参与完成至少一个专业实验平台建设(或1门实验课程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发挥了支撑作用;或参与完成实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效果良好;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取得大学生研究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大学生成果奖、优秀学士论文等)。
(4)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2项省部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主要成员)。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2)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公开发表至少1篇有关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的研究论文。
(3)参与出版实验教材,承担其中至少5万字编写任务;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四)科研与技术服务型高级实验师
1.必备条件
(1)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和较强的设备维护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
(2)主持至少一台大型仪器设备或专业实验室多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测试工作,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实验技能,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完成测试服务,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无安全责任事故。
(3)参与完成至少一种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并用于实践推广;或参与完成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应用效果良好;或参与完成某技术领域测试平台建设,对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参与完成至少1门实验课程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发挥了支撑作用;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取得大学生研究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大学生成果奖、优秀学士论文等)。
(4)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2项省部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主要成员),或参加2项行业标准制定。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2)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公开发表至少1篇有关实验方法研究的研究论文。
(3)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含教材、编著、教学参考书、图谱册),承担其中至少5万字编写任务;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五)教学型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1.必备条件
(1)从事实验教学或实验室建设工作5年,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和较强的设备研究开发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培养高级实验人员。
(2)主讲2门本科生实验课程,或主讲4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年均实验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
(3)主持完成至少一种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并用于教学实践推广;或主持完成至少一个专业实验平台建设(或1门实验课程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发挥了支撑作用;或主持完成实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效果良好;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取得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成果奖。
(4)主持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公开发表至少1篇有关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研究论文。
(2)主编出版实验教材,或参编完成10万字编写任务;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六)科研与技术服务型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1.必备条件
(1)从事实验教学或实验室建设工作5年,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和较强的设备研究开发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培养高级实验人员。
(2)主持至少一台大型仪器设备或专业实验室多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测试工作,成绩显著;有很高的实验技能,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并跟踪学科动态改进方法,完成测试服务;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排除故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无安全责任事故。
(3)主持完成至少一种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并用于实践推广;或主持完成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应用效果良好;或主持完成某一技术领域测试平台建设,对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或主持完成至少1门实验课程建设,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发挥了支撑作用;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创新研究,取得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成果奖。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三等奖第1名)。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公开发表至少1篇有关实验方法研究的论文。
(2)主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含教材、编著、教学参考书、图谱册),或参编完成10万字编写任务;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七)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实验师,需要任高级实验师3年,工作业绩与能力条件仍按各类型申报条件执行,论文和项目成果符合以下条件:
论文:在各类型要求发表重要学术论文的基础上各增加2篇论文;或至少有6篇论文被SCI、EI、CPC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项目和成果:主持国家级教研(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五、工程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二)工程师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完成实际工作;掌握现代生产、技术管理方法,具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研究、设计的工作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或在正式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高级工程师
1.必备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工程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取得相关的科研和技术工作实际成果。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4)主持或参加编写省(部)级技术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或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取得本专业国家二级或省级执业工程师资格;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5)作为主持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一级工程3项的设计或施工建设工作,或所参加的设计、咨询等项目获得省部级设计、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设计、咨询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所参加的工程获省级优良样板工程1项或市(厅)级优良工程2项;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四)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必备条件
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指导和培养高级工程师开展科研和实际技术工作。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并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2)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8篇。
(3)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专业工种负责人承担设计一级工程5项的设计并已交付使用,或主持承担过3项大中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项目方面有突出成果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承担过3项重点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4)主持承担过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在全行业推广应用;或主持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并在全国、全省或全行业范围实施;或已取得本专业国家级(最高级别)执业工程师资格;或作为主持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的设计、咨询等项目获得省部级设计、咨询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设计、咨询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2项,或省部级设计、咨询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3项;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5)在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工作的经营班子成员及技术骨干须满足下列条件:主持企业经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每年向股东分红回报在8%及以上,或主持企业被评为国家500强或省100强中小型科技企业或民营企业,或主持企业成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六、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助理馆员
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掌握图书资料或档案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
(二)馆员
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能胜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编制书目索引以及流通、阅览和书库管理等工作。每年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或在正式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三)副研究馆员
1.必备条件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或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入的研究;担任文献管理、文献研究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能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主管本部门某方面的管理工作或业务工作2年,解决本岗位一项重要技术性问题。
(2)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5万字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著作1本(含教材、编著、教学参考书)。
(2)参与完成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有分解经费)1项。
(3)主持省级图书情报学(协)会课题1项或参与国家级图书情报学(协)会(包含CALIS、CADLA系统)课题(有分解经费)1项。
(四)研究馆员
1.必备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及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担任文献管理、文献研究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重大的业务问题;主管本部门某方面的管理工作3年,解决本岗位3项重要技术性问题。
(2)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10万字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著作1部(含教材、编著、专著)。
(2)主持完成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前5名、有分解经费)1项。
(3)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七、出版编辑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助理编辑
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初步从事采访、编辑业务,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水平。
(二)编辑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业务熟练,能独立处理书稿、稿件和从事采编工作,能较好地处理各种体裁的稿件。在正式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参编本专业著作1篇(本),或组织国家与省部级规划教材、重点图书1本(套)。
(三)副编审
1.必备条件
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编辑水平,组稿能力较强,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平均每年编发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文稿8篇,所编文稿每年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选用4篇或被国际重要文摘刊物选用2篇;或平均每年向省部级及以上报刊编发或采编反映学校主要事件的新闻稿件10篇;或平均每年组稿3本(套),编辑、编审图书60万字。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2)出版5万字的学术著作1本,或参与完成与工作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组织国家与省部级规划教材、重点图书2本(套);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3)所编辑的图书、期刊获全国期刊三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省部级图书奖;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四)编审
1.必备条件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高,编辑水平和组稿能力强,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开发重大选题。
(2)平均每年编发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文稿16篇,所编文稿每年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选用8篇或被国际重要文摘刊物选用4篇;或平均每年向省部级及以上报刊编发及采编反映学校重大事件的新闻文稿15篇;或平均每年组稿5本(套),编辑、编审图书80万字。
(3)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10万字的学术著作1本(含教材、编著、专著)。
(2)组织国家与省部级规划教材、重点图书2本(套)。
(3)主持完成与工作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全国性相关学会协会的课题1项。
(4)所编辑的图书、期刊获全国期刊二等奖或省部级图书奖。
八、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岗位评聘条件
申报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政策水平、研究和管理能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不谋私利,努力钻研本职业务,提高管理和研究水平,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一)研究实习员
了解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的基本理论,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能胜任本职工作。在中、高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进行调查研究、整理资料、起草文件等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
较好地掌握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总结报告和业务文件(附有关证明材料)。在正式期刊上发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论文或参编著作1篇(本)。
(三)副研究员
1.必备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
(2)对所负责的工作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能独立起草工作中比较重要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总结报告和重要的业务文件,在某一方面有独创性。
(3)任现职以来,至少负责制定1项或参与制定3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校级或系(部)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为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作出了贡献(附有关证明材料)。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2)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出版5万字的学术著作1部(含专著、编著、教材、教学参考书) ;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四)研究员
1.必备条件
(1)在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及其相关研究领域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妥善处理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能运用丰富的研究与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导学校或部门的党政管理工作。
(2)能根据国家或学校需要提出重要的研究方向,设计研究课题,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改革方案。
(3)任现职以来,至少负责1项校级或参与至少1项校级、2项系(部)级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文件)的制定,并付诸实施,为学校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或负责1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附有关证明材料)。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8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
九、卫生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医(护、药、技)师
全面履行《武汉理工大学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完成规定的本专业工作量,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二)主治医师、主管护(药、技)师
全面履行《武汉理工大学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完成规定的本专业工作量,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能进行业务指导,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各项技术,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每年完成较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报告1篇。
(三)副主任医(护、药、技)师
1.必备条件
全面履行《武汉理工大学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完成规定的本专业工作量,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业绩突出,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岗位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2)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四)主任医师
1.必备条件
(1)全面履行《武汉理工大学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完成规定的本专业工作量。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能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临床问题。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初级医务人员开设专题讲座。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8篇。
(2)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6篇。
十、会计(审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
(一)助理会计(审计)师
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正确执行有关财经(审计)方针、政策和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作;能准确解释、解答财务会计(审计)法规中的业务规定。
(二)会计(审计)师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制度;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一个业务方面的工作;能对初级会计(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参与草拟业务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的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或参与组织业务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或针对会计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与之相应的会计工作改进意见,切实解决了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或每年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分析报告1篇。
满足上述条件的会计(审计)人员,须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任职资格。
(三)高级会计(审计)师
1.必备条件
(1)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经验;能解释、解答相关的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制度和规范;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以及管理经验,能担负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核算以及管理(审计)工作;能对中级及以下会计(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2)主持或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的修订1次;或针对会计发展的新形势,书面提出并实施与之相应的会计工作流程改进及方法创新1次;或完成经学校相关部门采纳的会计(审计)分析与调研报告1篇;或参与起草制定校内业务单位会计(审计)制度、规定等2项;或完成并实施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工作分析报告2篇。
(3)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合格证,且通过湖北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资格。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2)主持1项与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获得过1项校级及以上与工作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并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附件3
武汉理工大学中小学教师系列岗位评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3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4.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
5.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三级教师
评聘对象: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
(二)二级教师
评聘对象:硕士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
(三)一级教师
评聘对象:硕士毕业,从事教学工作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5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7年。
初聘对象:获得硕士学位后任二级教师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任二级教师2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3个月,经考核合格。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高级教师
评聘对象: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硕士毕业,从事教学工作8年,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2年,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一级教师工作5年。
三、岗位评聘条件
(一)二级教师
有良好师德,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二)一级教师
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有良好师德,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较好地开展素质教育。公开发表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三)高级教师
1.必备条件
(1)具有良好师德,敬业爱岗,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无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协作共事,有团队合作精神。
(2)积极投身教育改革,注重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和实践能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等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突出。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综合计算周课时不低于15节课;主讲1门课程,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中、初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能撰写较高水平的教学经验总结或教改实验报告。
(3)以第一作者在《武汉理工大学中小学教师系列重要期刊目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2篇。
2.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评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2)获评区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3)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所带班集体或少先队组织获评区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或优秀中队或优秀大队(红旗大队)。
(4)参加区级及以上课堂教学竞赛,获得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5)参加区级及以上论文、案例、课例、教学设计等与教学有关的评比,获得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6)承担区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讨课共计2次。
(7)近五年承担校内迎检课、公开课、研讨课等共计4节。
(8)参加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招生电话: 027-87859017 027-87858399(本科生) 027-87651413(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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