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与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相配套的人事人才与体制改革工作,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灵活高效、畅通有序、开放共享的人事与人才体系,调动各单位、协同创新团队及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校党字〔2016〕11号)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均以协同创新团队为主体进行建设,协同创新团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根据协同创新团队发展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管理模式。对于处于培育期的协同创新团队,实行教学科研单位统一领导下的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首席专家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全面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协同创新团队的组建、评价考核、人员流动等。对于处于成熟期的协同创新团队,经审批后入驻学校学科交叉的研究院进行建设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三条 根据“汇聚优质教育资源、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结合学校实施的“15551”工程,协同创新团队应当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的战略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杰出青年学术骨干,积极构建适应国际协同、科教协同、行业协同人才培养新模式需要的人才队伍。
第四条 根据协同创新团队的主要建设领域和建设任务,汇聚校内外相关优质资源, 不拘一格选人用人,简化优秀人才引进程序。由首席专家负责协同创新团队的组建、校内成员的选聘以及校外人员的遴选与推荐,打造跨单位、跨学院、跨学科、跨领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对学科创新支撑能力强的协同创新团队。
第五条 探索并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依托学科交叉研究院的协同创新团队引进人才,由首席专家推荐,报学校审批,其人事关系隶属学科交叉研究院;依托学院和独立建制科研基地的协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由首席专家遴选、依托单位审议,报学校审批,人事关系隶属依托单位。
第六条 对协同创新团队校内成员以及引进的校外人员,在职称评聘、分级聘用、人才工程申报推荐等相关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所承担项目建设绩效显著的协同创新团队,加大倾斜力度。
第七条 学校根据协同创新团队建设进展情况,在当年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开展前,根据协同创新团队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出现的新情况,专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或指导性意见。
第三章 考核评价管理
第八条 积极探索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标准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完善以协同创新团队为单元的考核机制。协同创新团队考核实行依托单位考评和专家考评相结合、以专家考评为主的机制。协同创新团队成员考核实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评和首席专家考评相结合、以首席专家考评为主的机制。
第九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继续按学校现有模式进行考核。协同创新团队成员的成果既计入所在单位,也计入现协同创新团队。协同创新团队建设纳入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在二级指标考核内容中应有所体现。协同创新团队建设绩效好或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成果的,有关单位相关考核指标可以直接评定为A或额外加分。
第十条 协同创新团队按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协同创新团队各项任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事管理等)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方案或年度任务书制定相应的协同创新团队管理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团队成员的教师聘期考核以及年度考核,由首席专家和所在单位共同考核,以首席专家为主;考核优秀指标对于协同创新团队适当倾斜。
第四章 薪酬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有利于协同创新团队发展、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的薪酬制度。
协同创新团队可以设置单独的人员经费账户。
协同创新团队薪酬绩效包括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津贴、奖励性绩效津贴和竞争性绩效津贴、优秀协同创新团队奖三部分,分别实现不同的管理方式。协同创新团队成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津贴等现行由学校发放部分,仍由学校统一按月发放。
高层次人才和海外招聘教授、博士(后)薪酬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协同创新团队成员中的校外人员,待遇按其聘用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团队成员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和竞争性绩效津贴,学校按现行分配政策和标准计算,分别对协同创新团队成员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结算,由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分配。
协同创新团队也可以和教学科研单位协商,由学校直接对协同创新团队进行协同创新团队成员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和竞争性绩效津贴结算,经费直接划拨到协同创新团队人员经费帐户,再由首席专家负责分配。
成熟期的协同创新团队经审批后入驻学校学科交叉研究院后,学校直接对协同创新团队进行协同创新团队成员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和竞争性绩效津贴结算。
第十四条 学校另设优秀协同创新团队奖,按照建设年限,区分不同的协同创新团队类别、建设成效,对建设进展良好、成果突出的协同创新团队给予奖励。优秀协同创新团队奖由学校奖励给协同创新团队,协同创新团队内部由首席专家负责再分配。
优秀协同创新团队奖具体实施细则由学科建设处牵头制订。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协同创新团队建设进展情况,在年终分配工作开展时,结合绩效分配改革及出现的新情况,专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以及协同创新团队内部分配指导性意见,逐步形成重激励、分层次、奖惩兼顾的薪酬绩效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根据协同创新团队的依托关系和实际需要,分别制订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细则,根据协同创新团队运行情况,先行试点、逐步完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