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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3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武汉理工大学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经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下简称科教用品)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进口仪器设备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范围、购置及申报

第四条  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无论以何种经费购置或何种渠道赠送的科教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均可享受国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的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及《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第五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购置按学校设备与物资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起点金额的购置项目,需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其中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由学校相关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分别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合同)、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外贸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代表学校自行签订外贸合同。

第七条  科教用品免税申报程序为:

(一)申购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和《科教用品保证书》,连同书面报告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承担的项目或课题名称、引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用途以及所购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原产国、销售国、供货商报价单、询价资料等资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含外币总报价、价格条款)、付款方式、到货口岸、预计交货期、保修期、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日期等要素。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式四份。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起草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请函、进口批文申请函及相关说明文件。

(五)外贸公司与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进口批文,协助申购单位办理报检、报关、交货、安装调试和支付货款等手续。

第八条  接受国(境)外赠送科教用品在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内的免税程序为:

(一)学校与捐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函,内容包括所捐赠科教用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等。若捐赠协议或捐赠函原件及附件清单为外文起草的,须由捐赠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凡属进口的仪器设备,在中国市场销售、使用,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事前批准的,需由供货商提供该产品在中国取得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购置科教用品的付款方式按外贸合同条款执行,外贸公司代理费、商检费等费用以及办理赠送科教用品进口免税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办理进口科教用品的报关和接运工作,供货商需延期或提前发货必须通过外贸公司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购单位、外贸公司签署书面文件确认方可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发货时间。

第十二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验收分为开箱验收与质量验收。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与供货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数量,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毕,经试用无异常情况之后,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验收

第十三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索赔期为货物到港后90天内,如有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缺货、货物破损或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指标要求等情况,申购单位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办理有关事宜,费用由申购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设备保修期内,设备需要送出境外维修的,申购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设备维修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维修协议(含维修理由、维修周期、费用承担方、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如需暂时(试用)进口仪器设备的,申购单位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合同),并与外贸公司签订委托暂时进口代理协议,协助外贸公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货物进口报关时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口保证金交纳、报关、提货、退货、消保(退还保证金)等手续。

第十六条  货物暂时进口的期限为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在到期前向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应在到期前15天内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暂时进口仪器设备后,申请单位需在海关批准的限期之前将货物退运,逾期退运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该货物的进口税金,并接受海关处罚。

第三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科教用品验收合格后,按照我校国有资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海关监管年限为5年,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科教用品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需报废、变卖或移作他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条  进口试剂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试剂进行分类保管,除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外,对进口试剂还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随领随记,领用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和销毁,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一条  进口科教用品档案资料包括:科教用品保证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免税申请表、技术协议(合同)、代理协议、外贸合同、免税证明、报关单、结算发票和外商运单复印件等资料。进口科教用品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工作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教学与科研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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