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效益考核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工作高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1〕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 考核目的为全面掌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状况,创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获取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各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平台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发院、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由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单价达到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03类(《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仪器仪表类)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益,由学校考核。
单价在人民币10-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益由各相关二级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原则上以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考核内容分教学为主型与科研为主型两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时利用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开放使用的有效机时。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定额机时管理,每学年定额机时:通用型仪器设备1200小时/年,专用型仪器设备800小时/年,特殊类仪器设备须经专家组审定。
(二)培训人员数
每学年通过本台大型仪器设备培养出各类能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的情况。
(三)服务收入
每学年对校内外开放进行的有偿服务总收入。
(四)教学、科研成果
获奖情况:每学年获得全国、省部级奖项及发明专利情况。
发明专利:利用设备在本学年获得的已授权发明的专利数,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论文情况:每学年发表的三大检索及核心期刊论文情况。
(五)功能开发与利用
已利用的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数,开发的新功能和新测试方法数。
(六)管理与安全
每学年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工作环境及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仪器管理人员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为机组自查,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学校核查、评审、总结三个阶段。
(一)机组自查
1.由设备负责人对所负责大型仪器年度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2.依据考核表要求,认真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根据仪器使用方向,效益考核表分两种,分别侧重教学为主类设备和科研为主类设备。
3.按时将自查结果报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工作小组。
(二)教学科研单位考核
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对仪器负责人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实、评审,提出自评等级,并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三)学校核查、评审、总结
学校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教学科研单位效益考核自查结果的复查和审核,并对学校和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的设备。优秀设备:总分≥90分以上;良好设备:75分≤总分<90分;合格设备:60≤总分<75分;不合格设备:总分<60分。
第八条 学校将每台仪器设备的绩效情况、使用单位和评分排名向全校公示。对学年度参加考核的机组和教学科研单位按照10%-15%的比例确定“优秀机组”和“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求限期整改。
对设备利用率低且在2年内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及时将其调拨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机组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职称晋升,平台维修经费及其他经费支持,以及今后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实施规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