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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9      作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6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购买、存储、使用及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使用单位。

用于医疗工作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由校医院按照医疗卫生系统要求进行管理,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四条  学校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环境保护与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与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环境保护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保卫处、后勤保障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归口相关工作或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与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申请与许可登记、审批、设备购置论证、设备处置备案等相关工作。每学年对二级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查一次;每年131日前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申请与许可登记、审批、使用、报废处置等安全监管工作。每学期对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查一次;每年1231日前向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基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申请与许可登记、审批、使用、报废处置等安全监管工作。每学期对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检查一次;每年1231日前向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四)保卫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急救援。

(五)基建处负责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新建项目的环境评估,并向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提交环境评估报告。由环境保护办公室向上级环保部门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项目竣工经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后勤保障处和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改建或扩建项目的环境评估(使用单位先行向后勤保障处或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并向学校环境保护办公室提交环境评估报告。由环境保护办公室向上级环保部门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项目竣工经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购、领用、保管、使用及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送贮等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并张贴公示。

(三)完善应急处理设施、设备,指定保管人,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 

(四)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五)每年1231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全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许可登记及日常工作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统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申请表》,经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分别签字、盖公章后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二级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境保护办公室协助二级单位组织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使用单位方可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工作。

(三)竣工验收。辐射工作场所正式投入使用前,二级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由环境保护办公室协助二级单位组织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购审核备案和存放与使用监管、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工作人员管理、日常检查、详细台账、安全防护、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等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本实验室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存放、使用、处置和台账记录,以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确认后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定期组织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完成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申购

第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环境保护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工作。申购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盖公章后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

(二)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使用单位的申请内容后,向湖北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通过专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申购),并出具申购函、购货清单(一式四份)、安全责任书、退役源处置单(厂家回收协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等材料。

(三)湖北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复同意后,申购单位与厂商联系供货,由厂商负责运输送货上门。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要严格按照使用单位申请内容购买,不得超出范围。

(四)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使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安全无误后,应立即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库房或工作场所内,并于一周内到环境保护办公室确认备案。

凡购置含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的单位,应事先到环境保护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厂家回收协议),应提交全套的中文资料及《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凡新购置的放射源或已购置的放射源均应由环境保护办公室统一归口,负责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办公室建立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各二级单位按环境保护办公室制定的帐册,统一建帐并指定专人负责帐务管理,二级单位每学期清点一次。学校、二级单位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与性质,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相关实验室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借用、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环境保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校外单位借用、调拨或向校外单位借用、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须经学校批准,报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由环境保护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内容包括报废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存放地点、保管人等,经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交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经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后再办理资产正常报废手续。

(二)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可由生产单位回收的,使用单位须出具购买时签订的回收协议或合同原件,经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市、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由生产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能由生产单位回收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后,到区、市、省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环保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后,二级单位须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待报废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二级单位承担。

第七章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体检合格并考核合格获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每四年接受再培训)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三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上岗前应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经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盖公章后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上岗后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放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因教学、科研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常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学生实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在现场亲自指导,并做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八章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定期组织对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行安全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与使用场所安装监控装置,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在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实验室应在射线装置的调试和使用场所,采取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师生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的内容,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

第四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按辐射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类别及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严禁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辐射工作。

第四十二条   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辐射工作时,须履行国家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申请程序。未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核通过不得装修、拆迁或改作他用。申请程序如下:

(一)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申请表》,经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盖公章后报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

(二)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二级单位应委托环境保护办公室提供的有资质环保专业机构对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场所进行污染检测,检测合格后,该场所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他用。

(三)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以及终止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还应在实施退役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应建立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培训和演练,二级单位应做好对预案的宣传和对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五条  如发生辐射事故,二级单位应当按照预定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环保、保卫、医疗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四十六条   如发生辐射事故,二级单位事后应将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由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环境保护与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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