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1 作者:研究生院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类别分为优秀奖和单项奖。
优秀奖包括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三好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4类。
单项奖包括研究生学术活动先进个人、研究生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研究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研究生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研究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5类。
第四条 评选共性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加或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六)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第五条 优秀奖评选条件如下:
(一)校三好研究生
除符合共性条件外,校三好研究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所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博士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生应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取得成效(以发表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3.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学科专业前17%。
(二)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除符合共性条件外,校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校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
2.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干部;或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各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或任职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半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三)校三好研究生标兵
校三好研究生标兵在校三好研究生或校优秀研究生干部中产生,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担一定的校、学院社会工作;
2.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学科专业第1名,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各类学科竞赛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或有已授权的专利发明;或已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除符合共性条件外,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且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至少获发明专利1项。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曾经获得校三好研究生、校优秀共青团员、校优秀共产党员及以上称号;
2.在省、部级及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志愿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工作。
(二)单项奖评选条件
除符合共性条件外,应在学术活动、社会工作、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等其中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研究生评优评先比例为:
(一)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0.1%评定;
(二)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2%评定;
(三)校三好研究生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按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评定;
(五)单项优秀研究生总额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6%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评优评先工作每学年进行2次。每学年9月份对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三好研究生和单项奖进行评选,每学年11月至12月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进行评选。评选工作按学校统一部署,以学院为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各学院必须对研究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第九条 研究生评优评先名单提出后,应征求导师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并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对研究生评优评先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反映情况。领导小组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获奖情况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含警告)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评优评先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含警告)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校研字〔2011〕28号)、《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1〕27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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