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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科水平评估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作者:研究生院

武汉理工大学学科水平评估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科水平评估绩效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科水平评估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整合学科资源,优化学科结构,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校研字〔2014〕2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将学科水平评估与学校“双一流”建设、学科动态调整、学位点申报、学科建设投入等衔接,建立聚焦重点、奖优惩劣、能上能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章  学科评估与“双一流”建设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科水平评估与学校“双一流”建设相衔接的奖惩机制。

第四条  对学科水平评估取得较大进步(前30%提升至前20%,前20%提升至前10%,前10%提升至前3%)的学科,在评估结果发布第2年,其对应支撑的“双一流”项目,增加20%的绩效投入;对学科水平评估结果较差(前30%退至40%以后,前20%退至前30%,前10%退至前20%)的学科,在评估结果发布第2年,其对应支撑的“双一流”项目,减少20%的绩效投入。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绩效投入经费在当年“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中予以统筹。

第三章  学科评估与学科动态调整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科水平评估与学科动态调整相衔接的约束机制。

第七条  对学科水平评估中相对排名居全国同类学科40%后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相对排名居全国同类学科60%后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原则上实行动态调整。学科动态调整在学科水平评估结果公布当年启动。

第八条  鼓励在学科水平评估中排名靠后的学科专业牵头单位主动提出学科专业撤销申请。学科专业撤销程序按照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院在单位申请调整和学校统筹调整过程中,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提出符合学校办学方向,具备较好条件和基础、特色鲜明、社会急需、发展前景良好的拟增列学科专业。学科专业增列程序按照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学科评估与学位点申报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科水平评估与学位点申报相衔接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于在学科水平评估中取得较大进步、已超过部分全国其它高校相同学科一级学科博士点排名,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在一级学科博士点申报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拟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的牵头单位撰写申报材料,经学院(部)教授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及学位授权审核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学位点申报工作。

第五章  学科评估与学科建设投入

第十四条  学校行学科水平评估与学科建设投入相衔接的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对于在学科水平评估取得较大进步的学科,学校在学科建设经费年度预算上,对支撑学院的学位点建设项目,增加30%建设投入。对于在学科水平评估结果不佳、有所退步的学科,对支撑学院的学位点建设项目,减少30%建设投入。

第十六条  学位点建设项目奖惩经费在当年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中予以统筹。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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