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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作者:科学技术发展院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现已将“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具体通知及要求详见网站: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9/201905/t20190505_146372.htm。现将我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指南规定的考核指标。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人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4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1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12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人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95308:0062412: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人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科技部将另行通知项目申报人。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人于201962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207室,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98075

 

五、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吴 露                  张 莉

           话:027-87651486027-87863192

 

附件:“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科学技术发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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