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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6      作者:纪委监察处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校党字〔2014〕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如下: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和湖北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要求,谋划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措施、办法。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

2.每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组织落实。

3.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每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不少于1次、每年与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心不少于1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联系学院和分管部门班子成员谈心不少于1次。

4.发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

5.每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作为责任领导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延伸压实到基层。

6.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二级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7.督促二级单位“双肩挑”干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把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教学管理工作中,督促其他“双肩挑”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督促其严格落实每学期承担课程教学一般不超过1个课堂、每年招收研究生不超过4人等学校规定。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日常纪实、督办纪实、台账纪实”等全程纪实制度。

9.按要求向教育部党组、湖北省纪委、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报告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每年向党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求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底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选好用好干部

10.认真贯彻落实《武汉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1.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对年度选人用人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严肃自查。

12.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格执行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拟提拔对象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等制度,整治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失职、失察等实施责任追究。

1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组织调整,着力解决懒政、庸政、不作为等问题。落实干部考核淘汰机制,坚持“三个70%”的任用原则。民主测评“好”和“较好”比例达不到70%的干部,不再续任;民主测评“好”和“较好”比例达不到70%的干部,拟提拔的不能提拔;民主测评同意其续任原职比例达不到70%的,“双肩挑”干部不再续任,专职管理干部调整到其他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14.每年开展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及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民主评议,并向教育部党组书面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三)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15.组织领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和教育部二十条实施办法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加强教育引导、监督检查、纪律审查、通报曝光,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16.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主题教育,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每年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遏制“四风”反弹。

17.巩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成果,抓好学校和各二级单位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学校干部优良作风养成,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师生满意度达90%以上。每年开展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推介会不少于2次。

18.督促各二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教育部二十条实施办法、纠正“四风”工作,对作风建设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19.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履职尽责,切实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突出问题。

20.严格执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4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字〔2011〕20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21.健全维护师生利益长效机制,完善落实校领导接待日、“访三室转三风”、课堂听课等制度,解决师生合理诉求。

(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22.把严明纪律贯穿于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它党内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23.将防治腐败的要求体现在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之中,以章程为统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系统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综合规划、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每年明确重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2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把党规党纪、从政道德、教师师德师风、大学生“责任、诚信、成才”等纳入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教育培训内容。每年开展专题教育、重点教育、警示教育、日常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贪、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

25.制定实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规划,及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不断扎紧制度笼子。

26.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3〕17号),把党内监督与师生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校级学术组织作用。按照“党政联席会、教授会、二级学术组织、二级教代会”的学院管理模式,切实加强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在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注重听取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和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建议。

(五)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

27.支持纪委“三转”。支持纪委突出主业、明确主责、加强主力,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主要责任部门,确保纪委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28.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理、纪律审查、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等情况,协调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要问题。

29.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组织和纪检队伍在二级单位全覆盖,加强纪检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纪检干部的统筹协调能力和执纪审查能力。

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党委书记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政治责任,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加强研究部署

1.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和湖北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每年在党委常委会上至少2次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2.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3.严格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和湖北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文件、通报等,及时作出指示、批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经验、重大措施等及时批示、批办,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部署,及时在全校进行学习传达并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廉政状况

4.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和廉政状况,在党委常委会上不定期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提醒,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

5.每年至少到联系学院开展1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专题调研,分析研究问题,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三)大力支持执纪执法工作

6.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强化问责追责。

7.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8.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四)高度重视廉政教育

9.带头接受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学习活动。

10.部署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等主题教育活动。每年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

11.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

(五)带头开展检查考核

12.每年带队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13.支持和督促相关部门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做廉洁从政表率

14.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严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教育部二十条实施办法,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15.坚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工作,不参评学校“15551人才工程”,不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分级,每年招收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人,指导研究生和承担教学任务在业余时间开展。

16.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集体议事决策规则。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

17.从严教育监督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落实到哪里。

(一)主动研究部署

1.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

2.每年至少到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对策建议。

3.校长办公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副校长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支持查办案件

4.支持和督促执纪部门严肃查办违纪违规案件、强化问责追责。

5.对分管领域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通报。

6.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支持分管领域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三)加强督促指导

7.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督促指导,推动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8.及时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警示谈话等方式加强对联系学院和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9.指导督促分管领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参加检查考核

10.每年带队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被检查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11.对分管领域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五)严格廉洁自律

12.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严守党的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教育部二十条实施办法。

13.坚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工作,不参评学校“15551人才工程”,不晋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分级,每年招收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人,指导研究生和承担教学任务在业余时间开展。

1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

15.从严教育监督管理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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