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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1-03-31      作者:人事处办公室

  

  为了保障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部有关博士后政策和《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设立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为加强该经费的管理,保证该项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资助对象为校内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统招统分博士后和外单位脱产进站的博士后(不含企业博士后),标准为每人2万元。

  二、经费来源

  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计划招收经费和部省专项资助招收经费,如招收规模扩大,国家、省部招收经费不足,则从校拨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费中予以补充。

  三、使用原则

  1、结合在站考核分次拨付使用。博士后进站完成开题工作后,可申请使用首期经费1万元;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使用第2期经费1万元,其中应预留5000元用于出站考评。

  2、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的使用周期与博士后的在站时间一致,在站期间未使用完的经费收回。

  四、经费的使用、审批与管理

  1、开支范围

  (1)购置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

  (2)支付论文版面费、著作或教材的出版费。

  (3)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调研及差旅费。

  (4)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业务资料费、实验耗材、复印打印费等)。

  (5)出站考评费用(专家评审费、餐饮费用等)。

  (6)发放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为100元/月,发24个月。

  (7)发放博士后配偶工作补贴:配偶无工作或异地陪读的享受200元/月的配偶工作津贴,发24个月。

  2、审批程序

  (1)博士后按照经费使用原则,分次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见附件),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根据博士后开题和中期考核情况逐次审批。

  (2)科研方面的开支费用由博士后提供正规财税票据,本人签字、所在流动站相关验收人签字、校博管办负责审核后到财务处报账。

  (3)博士后生活补贴、配偶工作补贴由校博管办造表、分管副处长和处长签字、经财务处报账、再通过银行转至个人账户,半年计发一次。

  3、管理和考核

  (1)享受博士后专项经费的博士后在中期和出站考核时,必须向专家考核小组汇报该经费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

  (2)用该经费购买的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等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博士后在国家规定的正常期限内,若不能出站或出站考核不合格,则须办理退站手续,博士后科研补助费用的余款不得使用。

  (4)博士后专项经费不计入各院(系)科研经费总额,不纳入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任何人不得从中提取酬金和管理费用。经费的使用均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统一监督。

  五、附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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