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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8      作者:人事处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实施第二轮“15551人才工程”总体方案》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水平,强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切实落实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重点面向与建材建工、交通、汽车等行业密切相关的学科设置。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设“产学研合作特聘首席专家”和“产学研合作特聘责任专家”岗位。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首席专家负责与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指导产学研合作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到校科技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总额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责任专家负责开展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年到校科技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总额400万元以上,或年到校横向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总额300万元以上;或“产学研合作特聘首席专家”合作团队的主要合作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年到校横向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总额25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首席专家岗位重点柔性引进建材建工、交通、汽车等行业大中型企业总师级技术与管理专家,与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有较强的产学研合作团队和明确的合作目标。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责任专家岗位面向学校在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中取得重要进展的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年均到校科技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总额300万元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年均到校横向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总额2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根据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设置要求,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设岗申请,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统一发布招聘通知并组织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招聘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填写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申报表,由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审查推荐,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和人事处审核。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聘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且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责任专家享受学校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津贴;产学研合作特聘首席专家不享受岗位津贴,根据产学研合作情况由合作团队发放绩效。

第十二条 全职引进的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待遇按学校相关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实行任期制,聘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年度与任期工作目标,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与受聘者协商确定,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和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年度考核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实施,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和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聘期考核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和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实施,依据任期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合格者,学校按标准发放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津贴;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年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岗位津贴;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取消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称号及待遇。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轮“15551人才工程”聘任的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的考核、管理和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二轮“15551人才工程”聘任的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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