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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评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0      作者:人事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工作,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鄂人〔200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工勤技能岗位的评聘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聘分开、强化聘用;

(三)分类分级管理、择优聘用。

第三条  学校在教育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种范围内开展工勤技能岗位的评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种。

第五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职数总量按照教育部岗位聘用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岗位设置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教学、后勤、产业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组长以及人事处分管岗位聘用工作负责人组成。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聘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职数,并审定当年用岗职数;

(二)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三)负责指导学校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评议)和聘用工作;

(四)审定技师的评审结果和聘用;

(五)负责高级技师的评审和聘用。

第八条  根据学校工勤人员的岗位类别及所属单位性质,成立教学科研单位评审(评议)组、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评审(评议)组、后勤保障处评审(评议)组、后勤(集团)总公司评审(评议)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评审(评议)组、集体所有制职工评审(评议)组等6个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

(一)教学科研单位评审(评议)组负责教学科研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工作。教务处处长任组长,科学技术发展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申报人所在学院院长、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1-2名相关专家组成。

(二)职能部门和直(附)属单位评审(评议)组负责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工作。人事处处长任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工会主要负责人、申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1-2名相关专家组成。

(三)后勤保障处评审(评议)组负责后勤保障处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工作。后勤保障处处长任组长,后勤保障处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其他处级干部和1-2名相关专家组成。

(四)后勤(集团)总公司评审(评议)组负责后勤(集团)总公司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工作。后勤(集团)总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后勤(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集团)总公司其他处级干部和1-2名相关专家组成。

(五)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评审(评议)组负责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区管委会)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工作。余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余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余区管委会其他处级干部和1-2名相关专家组成。

(六)集体所有制职工评审(评议)组负责全校在岗集体制职工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工作。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人事处分管岗位聘用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工会、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总公司、余区管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1-2名相关专家组成。

第九条  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设置的工勤技能岗位职数和聘用条件,制定本组岗位评审细则(含各工种条件),各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并报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按照相应岗位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业绩核查;

(三)对申报技师岗位人员组织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受理申诉;

(四)对申报高级技师岗位人员进行评议,并向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人选,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并受理申诉。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条  申报工勤技能岗位,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素质,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近3年(申报初级工的为2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申报工勤技能岗位须通过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并相应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岗位资格证书。

(一)初级工的聘用条件为: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满可申报初级工;

2.一般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及以上学历;

3.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中级工的聘用条件为:

1.在初级工岗位上工作且工作年限满10年;

2.一般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及以上学历;

3.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任务,并能注重技术的自我提高;

4.在本工种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高级工的聘用条件为:

1.在中级工岗位上工作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15年。其中,交通收费员、垃圾综合利用工、挂号员、校对工、行政后勤管理员等综合类工种申报高级工工作年限须满20年;

2.一般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及以上学历;

3.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4.在本工种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和帮助中、初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技师的聘用条件为:

1.在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取得工人技师岗位资格的工种与现从事岗位的工种一致,工作年限满25年且本工种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

2.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对工龄在30年(女职工25年)及以上者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或技校学历;

3.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指导培训高、中级工的能力,且培养指导了技术工人。

(五)高级技师的聘用条件为:

1.在技师岗位上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技师岗位资格的工种与现从事岗位的工种一致,工作年限满30年且本工种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满25年及以上;

2.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并取得显著成绩和效益。具有传授技艺和指导培训技师的能力,且培养指导了技术工人;

4.在正式期刊上发表1篇与本岗位工作相关论文或取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撰写1篇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总结报告(不少于2000字)。以上成果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

第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在符合学校聘用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各评审(评议)组岗位评审条件(含各工种条件)。

第十三条  满足学校技师岗位聘用条件,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工勤技能竞赛金奖(或第一名)的可直接聘为技师。

满足学校高级技师岗位聘用条件,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勤技能竞赛金奖(或第一名)的可直接聘为高级技师。

以上岗位均不占当年岗位职数。所参加的工勤技能竞赛须经由政府部门或全国、省、市级总工会组织并有相应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  工作年限、工种工作年限以档案记载为准,均计算到当年1231日。各种业绩材料均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表决规则

第十五条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聘用程序如下:

(一)资格考核。由学校组织参加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技术等级考核并获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填写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审核。各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对申报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登记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到人事处;

(四)学校聘用。根据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职数设置情况以及各二级单位审核意见,由学校发文聘用。

第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程序如下:

(一)由学校组织参加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术等级考核并获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根据学校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数设置情况及学校实际,人事处公布当年用岗职数;

(三)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填写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报名人资格和材料,审核合格的,提交竞聘工勤技能岗位报名汇总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到人事处办理报名手续;

(五)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推荐:

1.个人向所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述职;

2.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个人述职、工作情况、工作业绩,以票决方式排序推荐;

3.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排序推荐的名单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登记表),并受理申诉;

4.向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竞聘工勤技能岗位推荐汇总表、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登记表、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

(六)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进行评审:

1.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和业绩条件审核;

2.按照学校聘用条件和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评审细则(含各工种条件),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拟聘用技师名单;

3.向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排序推荐高级技师人选;

4.对评审和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技师名单、推荐高级技师名单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登记表),并受理申诉;

5.向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竞聘工勤技能岗位推荐汇总表、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登记表、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

(七)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技师评审结果、对高级技师人选进行差额评审,对聘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技师、高级技师名单及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登记表),并受理申诉;

(八)学校发文聘用。

第十七条  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表决规则为:

(一)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与会成员的1/2为通过;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张表决票的同意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岗位数,否则视为废票;

(三)通过人数等于岗位数时,评审(评议)结束;

(四)通过人数多于岗位数时,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且超过岗位数时,对得同意票数相同者重新表决,重新表决需达到正常票数方为通过,结果只作为取舍的依据,其得票情况及通过的轮次以第一次表决的结果为准(此种表决持续至岗位满时为止);

(五)通过人数少于岗位数时,进行第二轮表决。人员数取空余岗位数的1.5倍,人员按未通过者中由高票到低票的顺序决定;排序靠后者得票数相同时,得相同票数者一并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人员的通过轮次及得票数按当轮通过时的状况计。第三轮表决比照第二轮表决进行,以此类推。表决总数不超过三轮。

第十八条  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表决规则为:

(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的技师评审结果进行等额投票表决,表决仅限一轮;

(二)对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推荐的高级技师人选进行差额投票表决,表决规则与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表决规则相同。

第六章  回避和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为确保工勤技能岗位评聘的公正、公平,评聘实施回避制度。各工勤技能岗位评审(评议)组成员如遇到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聘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聘对象,应予回避,不参加相应岗位的评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5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晋升工勤技能岗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党纪、校规,造成一定影响;

(二)非法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学校稳定;

(三)工作失职或有责任事故;

(四)伪造学历、工作经历、成果或虚报技术竞赛奖、技术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  工勤技能岗位评聘过程中违反评聘纪律的,从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能参加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已聘用的,予以解聘,并从解聘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工资待遇,重新确定岗位后比照同类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第七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委托各二级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工作任务书,二级单位应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工作职责为基础,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仅限本单位本岗位本工种范围,其工资待遇从学校聘用下月起,按所聘岗位执行。受聘人员如岗位发生变动,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未考核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解除相应聘用岗位职务,并从解聘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工资待遇。重新确定岗位后比照同类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退休,从批准退休之日起自动终止聘用。

第二十六条  当年退休人员参加工勤技能岗位的评审或聘用的,其退休待遇按照上级部门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不以其岗位评审或聘用的结果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校人字201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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