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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3-30      作者:人事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学校校师德建设,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围绕“办人民满意教育、做人民满意教师”的主题,树立“育人为本,以德为先”的理念,凝炼具有学校特色的师德规范,重点解决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宣传部、工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完善师德建设相关制度和政策,对全校师德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考评,评选和推荐师德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相应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构建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工作格局。各单位需将本部门工作与师德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部署,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人事处负责师德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的使用;宣传部负责师德的学习教育宣传;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师德建设全过程的监督,负责受理社会、教师和学生的投诉举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师德建设工作,学生评教和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教师的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工会负责维护教师权益和开展有利于促进师德建设的形式多样的活动;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情况分析反馈。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承担师德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良好局面。

 

第三章  实施举措

第五条  加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制度建设。注重政策导向,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健全和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制订并完善《武汉理工大学师德规范》、《武汉理工大学“三育人”工作条例》、《武汉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和业务学习等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投诉制度以及师德建设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师德建设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考评与激励机制,监督考核机制。

第六条  深化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学习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重点,认真学习师德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将师德建设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新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在院系要为其指定师德表现好、业务能力强的指导教师,使其在接受业务指导的过程中受到师德教育。积极打造一批教师师德教育实践基地,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加强教师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探索教师心理咨询渠道。积极搭建教师思想教育网上平台,将思想教育融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中,增强教师思想教育的效果。通过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师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师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使师德规范成为广大教师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第七条  丰富师德活动。积极开展适合教师特点、富于时代性和感染力的师德建设活动,组织师德主题教育活动,举办师德论坛、师德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等。组织教师深入基层,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推广和表彰产生积极社会效应、具有深刻思想内涵的实践成果,增强教师的社会责任感。在学生中开展“网上评教”和“我心目中最喜爱的老师评选”等活动,形成师生教学相长、相互激励的良性互动。学校将每年三月定为“师德建设活动月”,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教育活动。开展教师师德演讲比赛、师德建设理论研究或研讨、“扬师德、铸师魂”主题征文、“导师与青年教师一对一传帮带”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技能竞赛和成果展览,如教学科研成果展、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教案比赛等。

第八条  开展师德调研。学校积极开展师德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师德建设的内容、途径和方法。召开师德建设工作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形成理性思考、相互学习的良好氛围。开展师德现状滚动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规律与机制,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师德建设实践。

第九条  营造师德氛围。学校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理论学习、教师培训、党校教育、组织生活、专题报告会、辅导讲座、外出参观学习以及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等载体,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建设的要求,宣传普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发挥热爱教育事业、学识渊博的院士、老领导、老劳模、老教授等典型人物的激励、导向、示范作用,大力树立和培育新时期青年教师师德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通过树立师德先进典型,营造崇尚高尚师德的育人文化。通过电视、广播、校报、校园网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大力褒奖和弘扬高尚师德,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激发教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提炼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经验和各教学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学校建立师德投诉中心,接受对师德失范的投诉和举证,学校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建立师德档案制度,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进行年度师德状况调研,建立师德评议报告反馈机制,及时改进和完善师德建设相关机制。

第四章  考核、激励与保障

第十一条  健全师德考核。学校将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学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教师在年终总结时必须报告师德表现情况。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建立师德考评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业绩评定及其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师德表现不良的教师实行批评告诫制,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综合考核评为不称职。

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新教师聘用、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进修深造、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考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确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

一、向学生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观点;

二、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以及学校的声誉;

三、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收受家长、学生礼金,以教谋私;

五、在各类考试命题过程中泄题;在评卷、复试等环节中弄虚作假;

六、在教学、科学研究等教学科研实践环节中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分配的教学及其他任务,不参加学校、学院(部)、系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教学建设,在教师中造成不良影响;

八、本人或指导的学生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伪造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九、用不正当手段,故意抬高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水平,影响各类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十、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涉密或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告;

十一、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

十二、有其他违背师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注重师德激励。学校进一步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对职业道德高尚、工作业绩卓著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开展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师德标兵或先进个人称号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建立师德建设专项经费投入机制。设立师德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师德教育与培训、师德建设理论研究和师德特色建设活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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