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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1-26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条  为维护和加强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监督并惩处研究生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武汉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9〕42号)、《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01〕12号)及《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学位授予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校研字〔20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并作为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二)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三)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四)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五)不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据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以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奖励等,须经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指导修改论文的同时,有义务对学生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篡改、捏造实验或调查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负责。

  (八)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九)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成果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二) 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影响研究成果鉴定等。

  (六)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或科学发现。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的,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

  第八条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与申诉: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学术失范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推进对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调查评判并监督惩处研究生各类学术失范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受理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二)对决定正式调查的举报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接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调查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应在自调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工作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三)学院应在收到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学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领导小组做出初步处理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后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四)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在本人无法到场时审阅由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辩材料。

  (五)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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