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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20      作者:学工部综合办公室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为班级前30%名,综合测评为班级前30%名,思想道德素质为优;单科成绩不低于62分,三、四年级学生英语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进行评议,确定初步名单,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防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入学生校园卡对应的工商银行联名卡帐户。

  4、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学字[2007]1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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