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03 作者:教务处
第一章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学院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学制与有效修业期
第五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生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学生一般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校允许少数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有效修业期的规定为:学制为四年的学生,有效修业期为6年;学制为五年的学生,有效修业期为7年。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有效修业期内。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2.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各班班长协助。
第八条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
(2)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3)一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教务处备案。
4.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5.学生上课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学分制、课程、成绩
第九条学分制
1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学分制中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3.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来衡量。平均学分绩是作为授予学士学位、评选优秀学生、评奖学金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计算办法为:
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学生进行重修(重考)后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取历次考核成绩的最高分。
第十条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育环节。
2.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是由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选课
对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选修的课程,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已经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在课程开课二周后原则上不能变动。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考核
1.学生在修业期间,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
3.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核成绩的评定,除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外,还必须有用其他方式得到的考核成绩。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
4.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5.学生应按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6.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试前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7.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三条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登录,并将原始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上网查询自己上学期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新学期的第1-2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
3.学生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重修(重考)成绩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缓考者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旷考者在成绩表上加注“旷考”字样。
第六章 重修(重考)、辅修
第十四条重修(重考)
1.重修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而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考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一律重修或重考;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一般不办理重修(重考),学生重新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3.学生已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重考)。
4.重修(重考)学生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理好重修(重考)手续。
5.重修(重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参加考核。
6.学生重修(重考)取得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7.学生在第七学期末以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期间无重修(重考)机会时,可在第八学期申请重考。
8.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二次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辅修
1.本科生入校后,修满三学期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辅修其他专业;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课程。
2.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开课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3.辅修学生管理参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免修、免听、先修、缓考
第十六条免修
1.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各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除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免修的课程,都必须经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
3.凡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4.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进行。
第十七条免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免听课,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2.军事训练、政治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课等均不得申请免听。
3.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各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主讲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先修
1.学有余力、成绩优异,且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中尚未执行的课程,即先修。
2.学生申请先修的课程,应是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中尚未执行且学校其它年级或专业的学生正在开设的课程。学生申请先修的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3门,且不能与正常修读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
3.凡申请参加先修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提前修课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先修。一年级学生不得申请先修。
4.申请先修的学生,先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本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堂考试。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允学生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或兴趣,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不及格课程的;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校根据需要作专业调整时,所涉及到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程序与管理
1.符合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核准签署意见后,送一份《审批表》到拟转入学院。
2.接收学院于五月第四周,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组织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核通知单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不准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签署批准意见后将同意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及学生《审批表》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查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学院该专业学生。
4.一年级学生原则上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5.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具体转入年级由接收学院考核确定),文科专业学生转入理工科专业或理工科专业学生转入文科专业学习,需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转专业的学生随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期,皆应参加原专业的所修课程考核。考核后出现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违纪等现象,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转专业的学生,其教学要求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注:本条所述文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文学或法学学位的专业;理工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2.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航海类专业学生、国防生;
3.申请转入专业的招生科类与本人高考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6.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有相关成果证明),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1.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无正当理由者;
3.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6.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转学程序与管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校每年集中二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1月4日至1月10日,7月4日至7月10日。
3.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5.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时,需符合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转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手续,随下一年级补修。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
1.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未满十八周岁、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监护人同意),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在有效修业期内连续休学两次,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参军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3.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得迟于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半个月。如遇重大疾病(附医院证明)或重要事故(附相关证明),原则上在学期考试周开始前提出申请。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二十七条因病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原因休学
1.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复学
1.休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心理疾病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5.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十章出国(境)学习
第三十条自费出国(境)留学
1.因自费出国(境)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2.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公派出国(境)留学
1.学校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留学的学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附成绩单一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移交学校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2.公派出国(境)留学生,需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将学习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生,逾期不归超过二周以上时间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按期完成规定学分作试读或退学处理:
1.学生每学年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2/3者,作试读处理;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1/2者,作退学处理。
2.学生二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3/4者,作试读处理;所取得的必修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2/3者,作退学处理。
3.学生三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5/6者,作试读处理;所取得的必修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3/4者,作退学处理。
4.五年制专业学生四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必修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5/6者,作试读处理;所取得的必修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应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3/4者,作退学处理。
5.四年制专业学生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学生第十学期)开学时,所取得的课程累计学分(包括选修学分)低于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作试读处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6.试读期一年,试读学生原则上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的一、二年级试读学生,可在学校作出试读处理时申请转入学校为其提供的其它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7.试读学生按转入后所在的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试读学生必须参加转入班级的各项活动。
8.试读学生一般按转入班级的培养计划学习并确定毕业资格,当下一年级培养计划有较大变动时,学生可申请按原年级培养计划确定毕业资格。
9.试读学生在完成转入班级学习任务和以往所缺课程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选修高年级课程。所缺课程和高年级课程基本完成者,可申请跳回原年级学习。
10.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如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作退学处理。
11. 学生试读期间,因故需办理休学手续者,复学后继续试读至一年期满。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参军除外),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
2.休学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3.已达到休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不予复学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7.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8.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并报教务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毕业。
4.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标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2.凡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重考)。
3.结业生申请重修(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重考)手续。
4. 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重考),需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八条肄业
1.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2.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级本科生开始试行,2009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