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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8      作者:学工部综合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我校在籍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对学校有关生效的学生违纪处理和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有权依据本办法提起申诉。 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提起及处理应当依照程序,合法、合理地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 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逾期未能提起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受理机构说明理由,请求许可。 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并根据学生申诉事由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日常事务。 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学院、年级、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

  (三)诉求事项。 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

  (一)重复申诉的(有新的证据除外); 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

  第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同一事项申诉撤回后,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当日,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评议并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必要时可延长,并通知书面申诉人。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小组召开评议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经过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必要时,报申诉委员会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通知申诉人及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开展其他的查证。 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完成评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规范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或程序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

  作出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送达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由作出原处理决定部门重新处理。 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申诉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

  (二)原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名称和原处理决定的基本内容;

  (三)申诉处理决定、事实及理由; 

  (四)申诉处理决定书形成日期。 

  不受理的申诉案件也应当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但其内容仅列申诉处理决定及理由。 

  对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处理决定书中写明“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可以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托申诉人所在的学院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

  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或不服的,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和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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