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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9      作者:研究生院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出更多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籍、注册有效并按时缴纳培养费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表现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

二、评选类别

(一)综合优秀奖

1. 校三好研究生标兵

2. 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3. 校三好研究生

(二)单项优秀奖

1. 研究生学术活动先进个人

2. 研究生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3. 研究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4. 研究生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5. 研究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校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 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院(筹)和学院组织的具体活动;

3.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克服不良倾向,无违纪现象,勇于同错误行为作斗争;

4. 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博士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生应有1篇公开发表的文章,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取得成效(以发表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7.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8. 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学科专业点前17%名,德育得分27分以上。

(二)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 符合校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

2. 担任学校、学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半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三)校三好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校三好研究生标兵在校三好研究生或校优秀研究生干部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得到师生普遍好评;

2. 承担一定的校、学院社会工作;

3. 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学科专业点第1名,德育得分27分以上;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4.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至少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各类学科竞赛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或有国家承认的专利发明;或已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以发表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四)研究生单项优秀奖评选条件:

在学术活动、社会工作、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社会实践等其中一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而在其它方面表现也较好者。

四、评选比例

(一)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0.1%评定。

(二)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2%评定。

(三)校三好研究生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

(四)单项优秀研究生总共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6%评定。

五、评选办法

(一)研究生评先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初评定上学年的先进个人。评先工作按学校的统一部署,以学院为单位进行。

(二)各学院必须对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工作、生活和健康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详见附件)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及部分研究生代表参加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先工作。

(三)先进个人名单提出后,应征求导师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初审后,公示三个工作日,然后报学校审批。

六、奖励办法

(一)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发给优秀奖学金。

(二)优秀奖学金分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四个档次。具体奖励金额按《研究生奖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荣获校三好研究生标兵称号的研究生,享受特等奖学金;荣获校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享受一等奖学金;荣获校三好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享受二等奖学金。荣获单项优秀称号的研究生,享受单项优秀奖学金。

七、其 它

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先资格。在评先公布后半年内,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荣誉称号,追回领取的荣誉证书和优秀奖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的所有奖励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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