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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29      作者:研究生院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每年在应届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工作。

一、评选对象

凡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包括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获发明专利1项。

(四)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参加(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五)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连续两年获得校三好研究生以上称号或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称号;

(二)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三)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四)志愿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工作。

三、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在每年11-12月进行。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筹)统一布置,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经个人申报,导师签署意见,各学院评选出初选名单,并经过公示后,报研究生院(筹),由研究生院(筹)报学校审定批准。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以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评定。

四、奖励办法

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其 它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结果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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