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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31      作者:研究生院

(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入学期限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请假,培养单位审查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可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培养单位应当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或因创业暂时无法入学的,可在新生入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培养单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培养单位审查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审核。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可申请两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内应向培养单位申请入学,培养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培养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缴纳学费,凭缴费发票和研究生证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凭研究生证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培养单位申请暂缓注册,培养单位审查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暂缓注册期限为两周。

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重修。对通过补修、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时,予以明确标注。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个人培养计划执行。

研究生根据培养相关规定,可以跨学科选修课程,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或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录取前或学习期间修读的相应层次的课程成绩(学分),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缺课达1/3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当开展研究生“责任、诚信、成才”三项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处理违规违纪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处理学术不端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以及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所在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低年级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或湖北省有相关规定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间跨类转专业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工作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单位考核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通过,发接收函告知学校后,可以转出。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研究生院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决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拟转入本校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单位考核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转出研究生,其拟转入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学校或所在专业的;转入研究生,其所在学校或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学校或拟转入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国家或湖北省有相关规定的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按培养相关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后3个月内,将转入本校研究生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各专业的学制与录取当年招生简章保持一致。学术型硕士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学制为2年或3年,博士学制为3年或5

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与学制相同。全日制硕士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2年,非全日制硕士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3年,全日制博士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3年,非全日制博士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5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因事连续两个月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申请休学且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合格的或者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研究生休学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两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因入伍、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学校大学生医疗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或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因入伍、联合培养保留学籍的,应当按实际情况在1月或7月提出复学申请。

复学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复学申请不得代办。

复学后当前所在年级由研究生院指定。

第六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学处理:

(一)硕士累计3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博士累计2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的;

(六)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合格不宜继续学习的;

(七)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到期时,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四)、(五)项之情形,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可不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研究生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研究生申请退学不得代办。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责任自负或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处分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责任自负或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学籍相关的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培养单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导师和培养单位提出相关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培养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注册学籍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因违纪在等待纪律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期间,不予毕业。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培养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到期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但未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结业后,若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经导师同意,且达到申请相应学位条件的,可提出1次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按学校规定组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专家评议评阅和答辩,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收回结业证书、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研究生的答辩申请受理后,若相关环节未达到要求,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符合申请答辩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记载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时间满1年的发给肄业证书,其他的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根据教育部、湖北省及学校的要求配合做好新生学籍自查、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及个人信息核对等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准备工作。

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变更或毕业、结业后要求勘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学籍学历关键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研字〔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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