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学生管理 > 学生资助(研究生)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9      作者:研究生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作为学生的介绍人对外联系,拟定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借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根据学生工作处拟定的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与相关银行具体落实贷款额度;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帐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以及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五)研究生院(筹):负责对学院提供的申请借款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的整理。提供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和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协助做好借款研究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工作。

(六)各学院:对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包括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建档;为借款学生提供学习成绩;负责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优秀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意见);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三)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原则上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五)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各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申请贷款的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暂无身份证的新生可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四)成绩单(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五)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六)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申请书)。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一至二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的做法。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学院按条件初审,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银行规定的有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合同及相关表格;报经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复审后,由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经费分年发放的办法。其中,学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上以缴纳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后的学生必须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供由学院相关部门认可的学习成绩及品行鉴定,银行审批合格后才能继续发放下一学年的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停止发放贷款。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期间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 借款后家庭经济好转,借款人可以申请终止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向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相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通过在武汉的他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休学、出国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间退学、开除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在取得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视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的逾期情况,适当减少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逾期学生原所属学院新贷款名额。

第二十五条 20049月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