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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18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第三条 助学金类别:国家助学金,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凡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划拨。

  硕博生(从已完成硕士课程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直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以学生人事档案实际到校时间计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休学后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八条  岗位设置

  (一)助教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教学任务饱和,教学工作量大的教学单位,并适度向公共课、主干基础课倾斜。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设置。  

  (二)助研岗位设置

  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由导师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助研岗位,设岗数量应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工科类学院应略高于以上比例,人文社科类学院可酌情略低。

  (三)助管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和人员缺编、在校学生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助管岗位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

  第九条  岗位职责

  (一)助教岗位职责

  博士研究生承担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

  1.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或课程辅导;

  2.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研究工作;

  3.承担导师所教课程的助教工作。

  硕士研究生承担助教岗位的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在主讲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批改作业、为学生答疑、准备上课教具装置、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

  (二)助研岗位职责

  在导师和科研团队的指导下,从事科研项目研究。

  (三)助管岗位职责

  实验室助管在聘用单位相关人员指导下参与实验室管理、建设等相关工作;行政助管协助聘用单位相关人员从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文字处理等工作,行政助管中的兼职辅导员按《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校党学字〔2007〕3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院在每学期初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方案。

  (二)申请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初审后,供设岗单位选择。

  (三)各设岗单位根据需要在申请人中选用上岗人员,其中兼职辅导员必须报学工部审批。

  (四)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1个“三助”岗位。

  第十一条 发放标准

  (一)助教岗位

  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硕士研究生助教总学时数每学期应控制在60学时以内,酬金不低于15元/学时,按学期统一计发。

  (二)助研岗位

  工科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600元/月,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400元/月;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不低于400元/月。助研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三)助管岗位

  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为8-10小时,酬金标准为400元/月,按学期统一计发。

  第十二条 付酬办法

  (一)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申请,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二)助教工作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相关教学单位核定,助管由各用人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者,其酬金由研究生院登记造册后,从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上岗研究生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要安排教师予以指导,经常了解其工作情况。聘期结束后,要组织对上岗研究生进行考核。对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终止其上岗资格。被终止上岗资格的研究生不予发放岗位酬金,且不得再次申请其它“三助”岗位。

  (二)研究生要服从设岗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向教师学习,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任务。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各设岗单位可终止其上岗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2.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

  3.受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原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停止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校研字〔20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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