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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8      作者:学工部综合办公室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及教育部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原则和政策

  1、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2、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以下原则:

  (1)保证国家需要;

  (2)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3)公开、公正、公平;

  (4)支持并鼓励到建材建工、交通、汽车等行业就业;

  (5)鼓励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

  (6)鼓励自主创业;

  (7)鼓励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3、毕业生就业政策

  (1)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非定向本科毕业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除外)、毕业研究生和属国家计划自筹经费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自主择业。

  (2)定向本科毕业生就业按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执行,按合同就业。对于定向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入学时生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范围内实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如毕业时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定向本科毕业生按定向生派回生源所在地。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严格按合同就业,学校不予办理改派手续。

  (3)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由交通部人劳司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预就业计划内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生在学校编制的预就业计划外择业,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手续。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14号)精神,用人单位录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缴纳航海类专业培养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和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厅人劳字[2002]302号)文件精神,不上船从事航运工作的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陆上专业学费,考取(含免试)研究生、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免缴上述费用。

  二、就业工作管理

  1、 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2、 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并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科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所发出的就业协议书由各学院负责收回。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及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信息告知用人单位。因隐瞒上述情况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凡被录取者,须交回空白协议书;录取前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须出具单位退函,否则将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原签约单位。

  3、 毕业生就业所需的成绩单和推荐表等主要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成绩单分别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统一打印并盖章,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研究生院(筹)培养处审核盖章,本科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推荐表的各项内容,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各学院党委根据毕业生在大学期间的表现写出综合评定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

  4、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持学校发放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所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5、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专用章”按编号发放至学院,此章仅限于为本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使用,其它任何方式培养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能使用此公章。学院要加强对公章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使用,因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和经办人责任。协议书复印件不允许加盖此公章。

  6、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协议书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作并印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毕业生登陆学校就业信息网输入自己的基本情况(网址:http://scc.whut.edu.cn),学院审核通过后发放协议书;协议书按编号发放,每人一式四份。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上所列项目逐项认真填写。协议双方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所填内容要真实可靠。毕业生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协议书即生效。毕业生在学校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scc.whut.edu.cn)上“签约与派遣”一栏中录入签约信息,然后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加盖“武汉理工大学就业协议书签约专用章”;航海类专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预就业计划审核盖章。协议书签订后,用人单位、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毕业生所在学院各执一份。学校留存的一份由学院收齐后统一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协议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毕业生因个人原因违约需要重新申请协议书,必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毕业生领取新协议书之前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协议书违约换发申请表”。毕业生可持原单位退函、原签订的协议书和“违约换发申请表”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重新领取协议书。学校在换发的协议书上注明“违约换发”字样。

  (5) 毕业生协议书如不慎遗失,学校将于毕业生毕业当年3月份(春季毕业研究生为当年元月份)开始办理协议书补发手续。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本科毕业生由辅导员、毕业研究生由导师在申请表上签字予以证明;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然后毕业生将申请表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对其协议书遗失情况在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两个星期;公示无异议后,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协议书补发手续。学校在补发的协议书上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再以丢失或其它理由欺骗学校重新领取协议书并和单位签约的,所签协议书无效,学校仍按原签订的就业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7、 毕业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合法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也可以利用寒假参加各地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毕业生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参加招聘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8、 根据个别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还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9、 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手续,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迁回原籍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就业推荐服务机构办理户口、档案托管手续。

  10、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离校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回家休养,医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示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毕业生本人应回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不再办理其就业有关手续。

  11、凡未归还学校贷款或未交齐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毕业生,毕业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归还贷款,补齐应交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三、就业工作程序

  1、 各学院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发挥专业教师及研究生导师的作用,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将定期公布各学院毕业生就业签约率。

  学校举办的各种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将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scc.whut.edu.cn)及时发布,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在网上收集相关信息并转发给本学院毕业生,保证信息的时效性,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2、 凡到学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并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资格,确定招聘形式、时间和地点。

  3、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备案登记,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要求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学校不予办理。

  4、 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5、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就业去向者,毕业生须提交原单位报到证、原单位退函、新单位的有效接收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改变就业去向手续。

  6、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改变就业去向手续。

  (1)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者;

  (2) 按国家规定,自派遣之日起,超过两年择业期者;

  (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者。

  7、 毕业生遗失《报到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毕业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并按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发手续。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四、其他

  1、 学校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2、 学校对到边疆地区就业和参加国防建设的毕业生给予适当奖励。

  3、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有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推荐表、协议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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