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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2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照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成绩。

  (二)提出学位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份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校聘请1名校内具有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校外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2个月内,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申请人的情况提出课程学习和考试计划,经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作为申请人硕士课程考试要求的依据。

  第六条 申请人学术基础和学术能力审核

  校学位办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从以下3个方面认定其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基础和能力:

  (一)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取得成绩的认定

  在国内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含被公开出版的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专著或教材至少1部,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科研项目至少1项并取得成果(提交包括课题组成员名单的项目任务书、专家鉴定证书复印件)。必要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专业知识结构及能力的审查

  l.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学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组织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参加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其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提供)。

  申请人自报名登记之日起,原则上必须在6年内参加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6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校内指导教师要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需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为所属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委员、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先得到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周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由有关学院统一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之后,报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送交校学位办。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已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者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奖励认定按照学校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申请人拟申请的学科原则上须与所获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相同。

  (二)提出学位申请时间及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或10月到校学位办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I.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制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2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校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小组(具有正高职称者3至5人)审查申请人的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专家小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意见报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交校学位办,并由校学位办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学术基础和学术能力审核

  校学位办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从以下3个方面认定其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基础和能力:

  (一)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取得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其要求与我校全日制博士生的一致);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并持有获奖证书(原件)。必要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二)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校学位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组织考试,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申请人自报名登记之日起,原则上必须在1年内参加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2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办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三)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我校指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要进行指导,并就论文是否修改补充提出意见。

  l.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已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需有中文和英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的学科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及同行评议

  (1)学校聘请至少3名校外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匿名送审),学校聘请2名同行评议专家对论文进行评议,同行评议专家不能是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或同行评议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3个月以前,提交校学位办进行盲审。

  (2)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议),提出评阅(评议)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是博士研究生导师、1人为所属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委员、2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先得到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周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2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3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已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者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校学位办和学院负责具体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仲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争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院负责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初审、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校学位办负责管理上述工作,并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收取的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其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关于研究生经费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假期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存档,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等应在申请人获得学位后保留5年,以备检查与评估。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及本办法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硕士实施细则》(校研字〔20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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