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20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为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行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审核原则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以我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关系,坚持“适应需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程序,明确办法,确保审核工作的科学实施。
二、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
1. 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为校内已开展研究生培养的教学单位,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
2. 申请单位须符合国家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在学科基础、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实践基地、培养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3. 申请单位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和研究生管理机制等方面推进思路清晰,保障措施有力。
4. 申请单位已制定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 组织方式与审核程序
1. 研究生院(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
2. 各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填写《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数据来源有据可查,规划方案切实可行。
3. 学校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申请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教育管理专家、学科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
4. 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专家审核会主要议程一般包括:
(1) 申请单位汇报
(2) 专家提问和现场答辩
(3) 实地考察
(4) 专家投票或形成评审结论
5.对专家审核结果及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0天。
6.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 附则
1.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若国家相关文件进行调整,一律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