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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31      作者:研究生院

 
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是按照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近期学科建设规划而进行的学科建设,是学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必要补充,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校内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使之发挥出最大建设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优化学科结构,促进学科交叉,增强学科整体实力,以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和博士点增长为主要任务,建成一批有希望成为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科基地,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第四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要特别发挥我校学科特色,重视龙头学科、主干学科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重视发展信息、能源、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环境科学等新兴学科。同时,要高度重视基础学科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进文、法、哲、教等学科的发展,使学校学科体系不断完善和壮大。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即学校经过论证确立一批建设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然后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立项、中间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直至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六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院系和中心、所向学校申报,填写《校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即获正式立项。学校在每年的学科建设专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项目进行持续建设。

第七条 项目启动后,学校每年将安排至少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采取专家现场考察和填表自查等形式,中间检查的结果与下一年度的投入经费额度挂钩。

第八条 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差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批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凡经学校立项的项目,学校将根据每年预算情况和项目进展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也应自筹一定经费对项目进行配套建设。

第十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年度审查和拔款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申请书》的要求提出具体的用款计划。学校组织专家审查,并由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或会签批准。更改计划必须经过学科处批准。

第十一条 校内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一经下达,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实施,由研究生院(筹)、国资处、计财处负责监控,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校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分设备费和业务费两种。设备费的使用由国资处根据学科处核定的计划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和国资处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到财务报账。业务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科处核定的计划执行和签字到财务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

                                       20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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