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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31      作者:研究生院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管理,保证并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5〕19号)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下简称自我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自我评估与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合格评估形成完整的三级评估管理体系,是评估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并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了解各学位点建设情况的重要方法,是学科建设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开展自我评估,对于发现各学位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位点建设,对于迎接国家和地方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硕士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规范管理,完善学科建设管理体系,促进并加强学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校自我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学校自我评估的学科范围为两年后将接受国家和地方学位委员会合格评估的相关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学校自我评估的内容包括:

1、学科点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近五年来学术队伍的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科研情况、基地建设、工作条件、管理工作等。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3、今后学科点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六条 学校自我评估采取学院自我评估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学校自我评估程序:

1、研究生院(筹)统一布置当年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

2、各学院、所、中心按工作要求对相关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填写《学位授权点评估简况表》并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提交所在单位学位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评议,并将上述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

3、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对各学位点进行评审;

4、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汇总《学位授权点评估简况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将自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校领导。

第八条 评估结果与处理:

      1、对存在问题较少的学位点,由相关单位按学校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学位点的建设;

2、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点,相关单位按学校意见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送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

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将于一年后对有关学位点进行重点复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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