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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31      作者:研究生院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文)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文)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意义和目的

学科、专业设置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有利于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结构;有利于学科建设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有利于按较宽口径培养研究生。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权限与原则

1、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工作,仅限于在我校已有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2、学科、专业的设置要符合学科建设、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中要注意发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和划分的指导作用。设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外的学科、专业,要从我校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随意性和短期行为。学科、专业的设置,既要注重学科专业的创新,又要注意与所设一级学科的内涵联系。

4、自设学科、专业名称按我校学科特色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参考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相应一级学科下的学科、专业名称,同时可借鉴其他院校已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名称。

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设立与撤消

1、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研究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以及人才需求的现状和前景,围绕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鼓励和提倡在一级学科之间开展研讨和交流,研究、借鉴国内和国外学科专业设置的成功经验。各院、系有关学位分委员会对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要进行充分论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上报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汇总各院、系材料,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审批。

2、自主设置学科的院、系要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建设,对于不宜继续设置的学科、专业应及时进行调整。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可委托专家组进行论证、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学科、专业提出调整改进要求或予以撤销。

四、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招生和学位授予工作

1、报经国务院学位办同意后,我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即可招收、培养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筹)招生办公室负责。

2、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是否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由各学位分委员会确定。

五、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时间及要求

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一);撤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有关院、系将《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的文本材料及电子文件各一份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研究生院(筹)学科建设处。

六、其他

1、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2、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

                                   00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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