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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31      作者:研究生院

 

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上级拨款、共建收入、团体及个人捐赠等。其使用范围包括:学科基地建设经费,本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经费、人才引进配套经费、学科专业图书资料购置经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申报费等。其中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购置经费为主要开支。

第二条 每年3月,由计财处和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上一年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校学科规划提出本年度预算,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立项、论证、审批、中间检查和验收等环节。全部工作由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总体策划和实施。

第四条 每年4月~5月为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时间。项目以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学科点申报和本科评估之需要。立项对象为支撑我校学科点以及设有本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中心和所等)。

第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为: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申请表→学科协调小组或校教学委员会组织立项论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启动建设。

第六条 学科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本科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期间学校将组织12次中间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中止建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完成后将组织验收,并按验收结果予以奖罚。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校计财处负责会计核算和年终结算等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包括购置计划的审核、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及验收建帐等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用款制度,所有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均由学科办备案建档。经费开支采取项目负责人、学科办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制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计划和方式,由国资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并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国资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如要求配套共建资金的项目,则要求共建资金到位后项目才能启动。

第八条 校审计处按审计有关条例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财务及效益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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