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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和认定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的规定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1-03-31      作者:研究生院

   

关于划拨和认定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的规定及程序

(试行)

校属各单位:

第一条  为推进“211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学校鼓励“211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骨干以及相关院系、中心、所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与学校投入的“211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经费捆绑在一起,投入建设。这种经费称为“211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以下简称自筹配套经费)。

第二条  自筹配套经费的范畴是:

1. 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尤其鼓励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研究群体以横向技术服务科研经费作为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直接划拨到学校投入的经费上,一起捆绑使用;学校也鼓励项目负责人和骨干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与“211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学校对此类经费也同样认定为自筹配套经费。

2. 院系、中心、所各种创收收入(如办班收入、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的收入等);

 3. 通过“211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吸引的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国拨资金、学校下拨的各类运行费以及校级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等不可作为项目自筹配套经费。

第四条  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的划拨程序是:

1.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划拨申请表》(见附表1);

2. 携带拟划拨的科研经费帐本或有关经费入帐证明连同“211工程”建设项目或学科建设项目经费本到学科建设处确认;

3. 携带上述经费本和证明到计财处计划科完成划拨工作;

4. 将《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划拨申请表》1式2份分别交学科建设处和计财处计划科备案;

5. 划拨后的自筹配套经费由该项目的负责人按照《“211工程”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或《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建设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自筹配套经费划拨的有效时间是“211工程” 建设项目或学科建设项目正式启动后(以项目经费下达时间为准)直到该项目验收前一个月。

第六条  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军工项目、社会捐赠等不允许跨类划拨到学科建设项目中的纵向科研项目,采取认定方式确认自筹配套经费的额度。即有关项目负责人和骨干根据《立项申请书》的要求用上述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可视为“211工程” 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其认定的程序是:

1.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

2. 携带有关科研项目经费本和购置凭证到国资处设备科认定签字;

3. 将《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认定申请表》1式2份交学科建设处和国资处备案。

第七条  差旅费、版面费、出版费、接待费、装修费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数码相机、计算机、手提电脑等办公用品的购置费不属学科建设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的范畴,学校不予认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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