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位、学科信息 > 学位、学科管理 >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制度规范

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0      作者:研究生院

  为了严把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关,加强博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直接申请答辩

  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准予答辩”的,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二、修改后答辩

  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出现1名及以上专家评审结论为“准予答辩,但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进行答辩。

  三、重新评审

  (一)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时,有1名校外专家的评审结论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准答辩(60分-74分),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评”,另2名校外专家的评审结论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电子查重,3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重新进行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二)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时,有1名校外专家的评审结论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59分),不准答辩”,或有2名及以上校外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60分-74分),不准答辩,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评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电子查重,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盲审结论未通过专家在内的3位校外专家重新进行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