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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0      作者: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撰写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必须是具有武汉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涉密。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依托涉密项目撰写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要指导研究生做非密化处理。

  第四条 确需涉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其内容必须依托我校涉密科技项目,并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防科技研究院)审核确认。撰写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并办理《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审批表》(研究生),其指导教师必须是涉密人员。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开题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且定密申请必须在论文开题前提出(亦可随项目定密流程同步进行)。

  定密程序为:承办人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定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秘密定密审批表》,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密范围,经本单位保密责任人审查同意后,提交给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防科技研究院)院长审批。

  第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经过定密审批后,研究生与其指导教师共同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报告和开展论文研究工作。

  第七条 开题前未进行上述审批手续或审批未获批准的学位论文,其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擅自进行涉密学位论文撰写,不予办理论文后续相关手续,并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制作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场所和涉密计算机上撰写,严禁在非保密环境和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撰写、存放存储或传递涉密学位论文。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制、装订等制作过程必须符合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到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学校指定现代教育技术与服务中心试卷印刷部为涉密学位论文印制场所。凡需印制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要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印制登记表》,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现代教育技术与服务中心试卷印刷部要加强参与印制工作人员和设备的保密管理。研究生导师、学院要督促研究生到上述指定场所交付印制。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离校前,必须将涉密论文制作过程中的草稿、废页、打印件、复印件以及存储涉密论文的U盘、硬盘、光盘等所有密件密品向课题组移交,并办理移交或销毁审批手续。在保密期限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转送任何涉密载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完成后,必须在正式文本封面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符号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四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要办理登记手续,要符合保密要求,通过机要寄送或专人送达,已评审完毕的论文原件及其评阅意见必须通过机要寄送或专人取回。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需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或送外单位进行评阅时,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聘请学院要核实其涉密人员资格,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预答辩)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前,承办人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答辩及相关工作审批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答辩(预答辩)。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按涉密会议要求举行。承办人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会议保密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会议场所应参照执行《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会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布置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涉密人员资格,研究生所属学院要对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涉密人员资格审查。需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时,要核实其涉密人员资格,聘请单位应要求对方填写《武汉理工大学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答辩通过后,研究生要将所完成的涉密论文纸质版提交校学位办统一保管。校学位办要及时将涉密学位论文移交档案馆存档,无需归档的应登记销毁。涉密学位论文不准向图书馆学位论文提交系统提交电子文档。

  研究生院要加强对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负责每年将毕业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清单提交给图书馆。图书馆要加强学位论文提交系统电子论文的保密管理,杜绝涉密学位论文网上传递等问题。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未经审核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公开论文的内容。

  第十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档案馆应当及时在论文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对外提供服务。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涉密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涉密人员脱密、密级变更审批表》,签订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时间一般为1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严格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研究生所属学院、指导教师所属单位保密责任人及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防科技研究院)、图书馆、档案馆、研究生院、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依事定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对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导致发生重大泄密事件被立案处理的单位,当年二级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考核界定为不合格,取消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当年全部奖励,当事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保密基本制度(第五版)》(校党办字〔2011〕10号)中的有关规定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补充规定》(校党办字〔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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