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5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武汉理工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评标专家的遴选和抽取、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的遴选和抽取、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为满足评标工作需要,学校建立基建、维修与绿化、医疗药品、图书、设备与物资等五类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 评标专家遴选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未能满足第五条第(二)款要求,但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且符合评标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按程序审核合格后,认定为评标专家。
第六条 评标专家遴选程序。评标专家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交至专项招标工作组;
(二)资格初审。专项招标工作组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汇总后交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复核汇总后,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立评标专家库。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分类建立武汉理工大学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二)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的评标信息;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
(一)在省(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从省(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按规定的程序随机抽取,学校委派的评标专家代表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汇同监察处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提出推荐名单,并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
(二)在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专项招投标工作组在项目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汇同监察处,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并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签字。
3.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推荐评标专家,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汇同监察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
(一)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
(二)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评标工作需求;
(三)组织评标专家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项目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称职的,继续留用;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可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评标纪律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2月9日学校颁布的《武汉理工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