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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1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武汉理工大学专利技术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转让,提高教师、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依法保护学校、学院(所、中心)、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职务专利技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学校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计划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确认。

第三条 专利技术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合同、专利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技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和专利技术入股。专利技术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第六条 专利技术转让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计财处、国资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负责管理实施。

 

第二章   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

第七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对外洽谈、商签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商签、审批应当依照《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设计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明确是独占实施还是排他、普通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

第十条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每年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费、使用费按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章   专利权转让

第十二条 学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发明人(设计人)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发明人(设计人)应对学校转让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欲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在学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代表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代表学校委托评估机构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转让费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学院(所、中心)的科研工作总量,但不计发科研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成功对外转让专利权后,以所取得的净转让费为基数,划转其中的5%给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学院(所、中心)作为发展基金,一次性奖励发明人(设计人)70%。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依据专利权转让合同代表学校全面履行义务后,才能按学校规定领取奖励,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发明人(设计人)、相关学院(所、中心)应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发展基金。

第四章   专利技术入股

第十九条 学校专利技术入股,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武汉理工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国资处负责办理非经营资产划转为经营资产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专利技术入股,必须由法定评估机构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通过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利技术入股所取得的技术股份,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学校享有50%,发明人(设计人)享有50%。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50%技术股份产生的收益,与院(所、中心)按8:2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设计人)、院(所、中心)对技术股份所得的收益应依法纳税。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费用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学校、学院(所、中心)和发明人(设计人)按收益比例承担。因发明人(设计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发明人(设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发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发明人除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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