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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8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武汉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设备的使用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无形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名、校标、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声誉、学校著名专业、实验室与外单位开展合作;

(二)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监制、新产品广告、包装印刷挂名;

(三)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四)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检查、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资产备查账,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五)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组织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报审等相关工作;

(七)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八)管理学校设备使用权。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二)负责学校科研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政府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的登记事项、许可使用事项及计算机软件权利转让等事项;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学院、研究所、实验室等部门和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对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及使用权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购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及以学校声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 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研究院负责对学校涉及国防科技方面涉密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

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七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研发的项目成果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单项或批量价值小于500万元,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二)单项或批量价值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小于800万元,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

(三)单项或批量价值大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在无形资产创新和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学校对举报侵害学校权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检举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查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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