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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5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3.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特大型仪器设备;

  4.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5.批量购置价值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

  第三条 各院、(系)、所根据教学、科研及生产的实际需要,在已落实购置经费的前提下,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表》,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为: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预测(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软、硬件费用及使用运行经费可靠来源,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同时要预测5-8年使用发展情况;

  5.校内、外共用方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计划管理部门、财务、基建及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对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仪器设备价值超过20万元的申购项目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接到批准通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外招标,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其成员由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供应部门将合同复印件(直接进口的应翻译成中文)、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科,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如需聘请使用管理单位以外的高级技术人员,其酬劳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新购设备中列支,凭收款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支付。4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设备同时应请校档案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验收。直接进口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省商品检验局派人共同开箱验收。

  第七条 设备到货后由物资供应部门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设备计划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4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设备同时应请校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常规检查,主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校档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如果需要可以向校档案管理部门长期借用。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由技术负责人签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国有资产管理科。1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供应部门应将订货合同、来往函件、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连同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合成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交国有资产管理科,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整理后统一交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省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物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一条 经认证购回的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认证内容和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各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使用时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为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大其使用范围,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成立该仪器设备开发研究小组。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外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前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按时归还。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拨款修复。对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检修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的自筹经费或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收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以及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单位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落实维修经费后,设备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由使用单位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各申请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开发单位填写开发项目验收报告,并由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功能开发用经费由学校统筹与使用单位自筹相结合。

第六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一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拨。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单位资产主管领导初审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特大型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审批,报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七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学年度进行考核评估。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估表》,各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并于九月三十日前连同使用记录本一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未按时上交评估表或无使用记录本的单位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专家按评估体系对所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评审,评选出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先进集体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先进个人,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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