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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3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为了科学合理规划校园,保证房地产资源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给全校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核准的土地面积和现有的公用房产资源,都属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房地产管理由一名主管校长负责,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办公室负责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归口管理;基建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建设规划、实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产资源的产权管理。

  第三条  凡在学校土地上兴建房屋、室外建筑物或其它建设项目等,应及时向校规划办公室申报,由规划办公室组织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需经教育部批准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在学校土地上,随意搭盖建筑物或耕作。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搭盖临时建筑物,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临时建筑用地协议。协议到期后,搭建单位应及时拆除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六条  除经学校明确批准划归产业集团、后勤集团经营的房屋外。学校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借土地与房屋。

  第七条  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在学校土地上兴建房屋,其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和色彩必须与学校环境相协调;建筑物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建筑物的产权属学校所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因学校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无条件拆除,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的公用房屋,经鉴定是危房或因校园规划须拆除的建筑物,要由学校规划办公室同意,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学校的房屋或建筑物。

  第九条  经批准兴建、改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路面,爱护公物、爱护花草、树木,如出现问题及时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条  学校未出售的教职工住宅和集体宿舍,按《武汉理工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属于学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论证报告、审批文件、红线图、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预决算、质量监督数据、批准书、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验收证书等都是学校的重要资料,分别由规划办公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其职责范围收集整理,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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