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18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质条件,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我校房产资源的配置,使公房得以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良好的维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建立完整的基础档案和管理规章,拟订公用房屋调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督促公用房屋合理有效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作好新建公用房屋的资产验收、入帐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校属各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除负责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房屋外,对其安全与维护负责,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使用与维护办法。
第四条 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武汉理工大学的除已出售的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武汉理工大学公用房。
第五条 公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产业经营型用房等四大类。
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党政工团等机关办公用房、院系行政教学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等。其调配按学校下达的机关编制核定办公面积;接待室、报告厅、会议室等按使用率核定。
第七条 教学、实验、科研用房指教学楼、实验室、科研院所(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实验用房按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应占用面积或房间数;科研用房按项目等级、人员编制以及科研经费等综合内容核定用房面积。
第八条 服务及生活用房指医院、食堂、锅炉房及附属建筑物等,中学、小学、幼儿园、大礼堂、学生宿舍、未出售的家属住宅、各种活动中心以及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及学生服务所占用的非营利性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按实际需要核实用房面积与房间,利用服务及生活用房进行营利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九条 产业、经营型用房指后勤集团除服务及生活用房以外的商业网点、经营实体所占用的房屋;产业集团所占用房屋等。产业经营性用房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实现房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十条 公用房的使用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遵照教育部有关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不同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的调配办法,制定调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未出售的家属住宅的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 公用房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对全校所有公用房屋,有计划地组织维修、维护,制定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拟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改造,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校规划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驻校服务单位占用学校房屋与学校之间是租赁关系,此类房屋纳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调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公房,按使用功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定使用、维护、管理协议。各单位公用房内部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实。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教学、实验、科研用房互相转让;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使用权,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整安排工作用房。
第十七条 为有效使用房产资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