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19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土地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遵循“规范管理、监管有序、统一标准、分类托管”的原则,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租借的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后勤部门及武汉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未作为资本投入的用于出租与经营的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
作为资本投入到产业集团的房屋资产,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除产业集团、后勤经营部门外,其他各单位原则上均不能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产业集团、后勤经营部门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土地资产应首先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及学校稳定和发展需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与监督,统一合同格式,规范出租出借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公用房屋指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出售的家属住宅除外),与其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无关。
第七条 凡利用学校公用房屋收取租金或借用管理费的,均按房屋使用类别,统一管理,分类审批。
(一)产业集团利用未作为资本投入的房屋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
1.产业集团每年对未作为资本投入的房屋资产进行自查清理,经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后,双方签订《武汉理工大学房屋资产托管协议书》。
2.产业集团与承租(借)方拟定《武汉理工大学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通过后签订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合同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产业集团负责对出租出借公用房屋的日常管理。
(二)后勤经营部门利用公用房屋的对外出租出借:
1.学校将后勤部门使用的所有房屋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后勤部门签订《武汉理工大学房屋资产托管协议书》,并进行分类指导和审查备案。委托管理的房屋按服务保障性用房、零租赁用房、经营性(含企业)用房进行分类。服务保障性用房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零租赁用房和经营性(含企业)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由后勤经营部门与承租(借)方拟定《武汉理工大学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通过后签订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校内其他单位均不允许利用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出租出借时间达到7天以上(含7天)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出租出借时间达到30天以上(含30天)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1.大礼堂、体育馆(场)和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出租出借,需由相应管理单位批准,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登记表》,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教学楼教室临时对外出租出借,需经教务处批准,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登记表》,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学生宿舍和未出售的教工住宅对外出租出借,由学生宿舍和教工住宅管理部门分别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武汉理工大学房屋资产托管协议书》,并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的出租出借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4.学校与社会其他单位合作共建的房屋资产,其出租出借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 学校土地资产是指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划拨给学校的土地。
(二)学校征用(购置)的土地。
(三)学校在本地或外地购置房屋资产时与所购房屋同时取得的土地。
(四)学校正在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学校土地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由拟租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办公室会签审核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出租出借,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签订租(借)协议书。
第十条 利用学校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或学校指定的二级单位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其返还或支出按照财务处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作为资本投入到产业集团的房屋资产,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资产占用费。产业集团其他房屋和土地资产的出租出借费用,由产业集团统一收取,按学校的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 后勤部门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再由财务处按规定的比例预算返还。
第十三条 其他各二级单位收取的出租出借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再按学校规定预算支出使用。
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备案擅自将学校房屋资产或土地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处以收入5倍的罚款,并由学校收回该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土地资产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