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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1      作者: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各类资产的数据信息,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教学、科研、后勤、基建、产业等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交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三)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研究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下设经资委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协调校内外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资产公司孵化本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培育新产业、引领新技术;

  (三)审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审批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

  (四)履行学校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的职权;指导和推进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对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管;根据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决定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六)研究决定学校授权经资委履行决策职能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或经营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经资委)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备报批手续;

  (三)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及家具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购置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负责学校土地资源及公有房屋确权、建档工作;负责相关公有房屋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六)负责办理学校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八)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组织申报校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基建处、图书馆、后勤保障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和陈列品的管理与保护;

  (二)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等;

  (三)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按照校园土地规划,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七)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负责学校植物、教职工住宅、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对学生宿舍、教室、食堂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公用资产实施管理;

  (八)若学校对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

  (四)按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在校内无法进行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难以实现需求,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学校应对国有资产配置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国家规定配置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按年度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学校按捐赠资产方提供的有效价值凭证或评估价值凭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加强管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国资处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资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应当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每年年底向国资处报告。

  按照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须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审批和入账手续。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由国资处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国资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校内相关单位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产权界定由国资处报学校批准,当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处置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事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组织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上级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财政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资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国资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处置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经过学校相关会议审核报请主管校长审定后上报。

  第四十六条 校内资产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状况,按学校要求定期向国资处提供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对全校资产使用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及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列入单位目标考核体系中予以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03〕9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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